為進一步規范農藥登記工作,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我部擬對2001年4月12日發布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農農發[2001]8號)進行修訂。為了進一步聽取社會各方面對《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內容的意見和建議,我部決定就《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所涉及的主要問題舉行聽證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一)增加農藥登記殘留和環境影響資料,提高農藥登記安全性評價要求
1.臨時登記要求提交殘留試驗資料,試驗點數與調整后的正式登記殘留試驗點數相同。正式登記殘留試驗的點數由2地調整為:大宗糧食作物、水果和蔬菜3地,局部地區種植作物1地,其它2地;
2.原藥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均要求提交環境行為和環境毒性資料。制劑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須提交環境毒性資料,但可根據原藥試驗結果減免資料。
(二)調整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限定范圍
1.農藥制劑有效成分含量由規定最低值改為規定允許波動范圍;
2.制劑產品有效成分含量允許范圍要求如下:
標明含量X(%或 g/100mL,20℃±2℃) 允許波動范圍 X≤2.5 ±15%X(對乳油、懸浮劑、可溶液劑等均勻制劑)
±25%X(對顆粒劑、水分散粒劑等非均勻制劑) 2.5 ±10%X 10 ±6%X 25 ±5%X X> 50 ±2.5%或2.5g/100mL
3.盤式蚊香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范圍上限不超過標明值的40%,下限不超過標明值的20%;
4.微生物農藥和電熱蚊香片等特殊產品,根據產品特性確定其有效成分含量允許范圍。
(三)規范相同農藥產品的認定和登記
1.相同農藥產品是指有效成分種類、含量和劑型相同的產品;
2.對于相同農藥產品,經有關登記試驗單位檢測、試驗和評估,證明其組成、質量技術指標和毒理、環境試驗結果具有等同性的,由登記機關確認其為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
3.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的登記可適當減免資料,質量有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應與首家登記一樣,提供各項試驗資料。
二、聽證會時間、地點
聽證會定于2007年4月3日在北京二十一世紀飯店舉行。
三、聽證會代表
1、農藥生產企業代表6名,農藥使用者代表3名,農產品經營者代表1名,農產品消費者代表2名。
2.特邀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和中國日用雜品工業協會家庭衛生殺蟲制品專業委員會的代表各1名,農藥環境和殘留專家各1名。
聽證會代表按照報名先后順序,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企業都有適當名額,受影響的企業和個人都有適當名額,代表不同觀點的各方都有適當名額的原則,在申請報名的人員中選擇確定。
未被選定的申請人,可以書面方式提交意見。
四、報名時間、方式和要求
1.報名時間
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報名。報名時間自2007年3月19日起,截止時間為2007年3月23日下午5時整。
2.報名方式
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報名。傳真號:(010) 64192735;電子郵件:YINGBINLEE@TOM.COM。咨詢電話:(010)64191650。
3.報名要求
個人報名的,須年滿18周歲,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及職務、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代表類型(農藥使用者、農產品經營者或農產品消費者)、對《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內容的基本觀點和主要理由。
單位報名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代表類型(農藥生產企業、農藥使用者或農產品經營者)、規模、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對《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內容的基本觀點和主要理由,農藥生產企業還應當寫明所生產農藥的種類(大田或衛生用農藥)。
五、聽證會參會通知
參加聽證的代表,由我部書面通知。聽證會代表憑書面通知和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參會證,憑證進入會場。
京外個人代表的往返交通費用和在京參加聽證會期間的食宿費用,由農業部承擔。其他代表的上述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附件:《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聽證會規則
農業部辦公廳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聽證會規則
為保證《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聽證會順利進行,制定如下規則:
一、聽證會人員組成
1.主持人2名;
2.起草機構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介紹人2名;
3.聽證會代表16名。
二、聽證會程序
1.聽證會開始前,聽證會代表憑書面通知和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參會證,憑證進入會場;
2.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到會的聽證主持人、起草機構介紹人、聽證會代表,宣布聽證事項及注意事項,告知聽證會代表權利和義務;
3.起草機構介紹人介紹《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
4.聽證會代表圍繞聽證事項發言,每人發言不得超過20分鐘;
5.主持人簡要總結,宣布聽證會結束。
三、聽證主持人職責
1.根據情況,決定聽證會是否如期舉行;
2.主持聽證會,確定聽證會代表的發言順序;
3.維持聽證會秩序,保證聽證會順利進行。
四、聽證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1.聽證會代表的權利
①經主持人許可,進行發言;
②提出支持自己陳述意見的相關材料和依據。
2.聽證會代表的義務
①遵守聽證會的規則和紀律;
②保證所陳述內容的真實性;
③根據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④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聽證會代表意見的采用
1.聽證會代表意見:聽證會代表有書面意見材料的,可以提供書面意見。
2.聽證記錄:工作人員負責聽證記錄。
會后對本次聽證會代表意見進行匯總,供農業部修訂《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時參考;采納情況將反饋聽證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