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公 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工聯產業政策[2010] 第1號
為貫徹落實《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石化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的要求,規范和引導我國農藥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農藥產業政策》,現予以公告。
附件:農藥產業政策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農藥產業政策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和救災物資,對防治農業有害生物,保障農業豐收,提高農產品質量,確保糧食安全,以及控制衛生、工業等相關領域的有害生物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我國農藥的生產能力和產量已經處于世界前列,不僅能夠滿足國內農業和相關領域的需求,而且成為全球重要的農藥生產和出口國。但是,在農藥工業快速發展中,存在重復建設嚴重、產能過剩、行業結構性矛盾突出、經營秩序混亂等問題,影響了農藥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加快農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增強農藥對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的保障能力,引導農藥工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確保農業生產和環境生態安全。通過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高農藥對糧食等作物生產的保障能力,確保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確保環境生態安全,促進農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條 控制總量。全面權衡國內外需求、經濟效益與社會、資源、環境等關系,堅持適時、適度、有序發展的原則,遏制追求局部利益、忽視資源消耗、造成環境污染的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行為,嚴格控制農藥生產總規模,將農藥工業的發展模式由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
第三條 優化布局。促使各地區農藥工業合理定位、協調發展。大力推動產業集聚,加快農藥企業向專業園區或化工聚集區集中,降低生產分散度,減少點源污染。到2015年,力爭進入化工集中區的農藥原藥企業達到全國農藥原藥企業總數的50%以上,2020年達到80%以上。
第四條 加速組織結構調整。大力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優化產業分工與協作,推動以原藥企業為龍頭,建立完善的產業鏈合作關系。促使農藥工業朝著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特色化的方向轉變。到2015年,農藥企業數量減少30%,國內排名前20位的農藥企業集團的銷售額達到全國總銷售額的50%以上,2020年達到70%以上。
第五條 加快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的提升。嚴格生產準入,加大技術改造力度,提高新技術和自動化在行業中的應用水平。到2015年制劑加工、包裝全部實現自動化控制;大宗原藥產品的生產70%實現生產自動化控制和裝備大型化,2020年達到90%以上。
第六條 提高企業創新能力。進一步夯實創新基礎,完善現有農藥創新體制和機制,強化知識產權導向,推動農藥創新由國家主導向企業或產學研相結合轉變。到2015年,國內排名前十位的農藥企業建立較完善的創新體系和與之配套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創新研發費用達到企業銷售收入的3%以上,2020年達到6%以上。
第七條 降低農藥對社會和環境的風險。嚴格農藥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強化工藝創新和污染物治理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推進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加快高安全、低風險產品和應用技術的研發,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的農藥產品和工藝技術;建立和完善農藥廢棄物處置體系,減輕農藥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到2015年,污染物處理技術滿足環境保護需要,“三廢”排放量減少30%,副產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30%,農藥廢棄物處置率達到30%。到2020年,“三廢”排放量減少50%,副產物資源化利用率提高50%,農藥廢棄物處置率達到50%。
第八條 規范市場秩序。強化市場監管,規范市場行為,提高監管效率。推進誠信建設,提高行業自律水平,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實施名牌戰略,著力培養主導品牌,提高其市場份額。到2015年,在農藥市場中擁有馳名商標的農藥產品的銷售額達到全國農藥總銷售額的30%以上,2020年達到50%以上。
第九條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政府宏觀調控與中介組織協調的協同作用。理順和完善農藥市場調控、法規管理和中介協調體系,創造公平競爭、充分協調和管理高效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產業布局
第十條 綜合考慮地域、資源、環境和交通運輸等因素調整農藥產業布局。通過生產準入管理,確保所有農藥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并遠離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和環境敏感地區。
第十一條 新建或搬遷的原藥生產企業要符合國家用地政策并進入工業集中區,新建或搬遷的制劑生產企業在兼顧市場和交通便捷的同時,鼓勵進入工業集中區。
第十二條 對不符合農藥產業布局要求的現有農藥企業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增品種和擴大生產能力,推動其逐步調整、搬遷或轉產。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產能過剩地區新增農藥廠點和盲目新增產能,限制向中西部地區轉移產能過剩產品的生產。引導中、西部地區發展適合本地資源條件、符合當地市場需求的產品。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優勢企業對其控股、參股、聯營、兼并、重組的企業進行生產要素重組和統一品牌經營;支持優勢企業異地擴展優勢產品生產能力,發展主導品牌;推動社會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支持優勢企業做大做強。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促進知識產權、農藥登記資料等無形資產合理流動和轉移,推動農藥行業調整、優化生產要素,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生產。
第十六條 支持農藥生產企業跨地區合理利用生產要素,推動已取得相同產品的登記和生產許可的企業間委托生產。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原藥去向備案制度,推動原藥企業與制劑企業通過產品鏈建立長期穩定的分工、合作關系,形成戰略聯盟,共創品牌,凈化市場。
第十八條 完善農藥企業退出機制。通過嚴格行業準入條件和限制過剩、淘汰落后,拓寬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整合的渠道,完善相關引導政策和退出補償機制,加快產品結構不合理、技術裝備落后、管理水平差、環境污染嚴重的農藥企業退出市場。
第四章 產品結構
第十九條 國家通過科技扶持、技術改造、經濟政策引導等措施,支持高效、安全、經濟、環境友好的農藥新產品發展,加快高污染、高風險產品的替代和淘汰,促進品種結構不斷優化。
第二十條 重點發展針對常發性、難治害蟲、地下害蟲、線蟲、外來入侵害蟲的殺蟲劑和殺線蟲劑,適應耕作制度、耕作技術變革的除草劑,果樹和蔬菜用新型殺菌劑和病毒抑制劑,用于溫室大棚、城市綠化、花卉、庭院作物的殺菌劑,種子處理劑和環保型熏蒸劑,積極發展植物生長調節劑和水果保鮮劑,鼓勵發展用于小宗作物的農藥、生物農藥和用于非農業領域的農藥新產品。
大力推動農用劑型向水基化、無塵化、控制釋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發展,支持開發、生產和推廣水分散粒劑、懸浮劑、水乳劑、微膠囊劑和大粒劑(片劑)等新型劑型,以及與之配套的新型助劑,降低粉劑、乳油、可濕性粉劑的比例,嚴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劑和助劑的使用。
鼓勵開發節約型、環保型包裝材料。
第二十一條 加強非農用市場的研究,積極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和使用技術,拓展農藥應用范圍,滿足國民經濟相關領域的需求。
第二十二條 國家適時發布鼓勵、限制、淘汰的農藥產品目錄,并通過土地、信貸、環保等政策措施嚴格控制資源浪費、“三廢”排放量大、污染嚴重的農藥新增產能,禁止能耗高、技術水平低、污染物處理難的農藥產品的生產轉移,加快落后產品淘汰。
第五章 技術政策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企業運用新技術和新裝備,加快技術進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實現生產連續化、控制自動化、設備大型化、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 重點支持農藥核心技術、關鍵共性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加強高效催化、高效純化、定向合成、手性異構體深度利用、生物技術的應用,加快低溶劑化、水基化、緩釋化制劑及高效、經濟的“三廢”治理等技術的研發與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繼續將農藥作為高新技術產業,在基礎平臺建設、創新體系完善和新品種創制等方面給予扶持;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與研究單位、高等院校等組成產學研實體。國家組織制定《農藥工業技術發展指南》,引導企業、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新工作。
第二十六條 鼓勵農藥企業采用投資、合資、合作、并購等方式到境外設立技術研發機構,廣泛吸納國際先進技術和優秀人才。支持企業、研究單位到海外申請專利、登記產品和注冊商標。
第二十七條 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從科研、生產到銷售、出口等環節,強化知識產權意識,提升農藥企業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能力。
第二十八條 國家結合農藥行業發展情況,適時更新和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工藝技術與裝備目錄,引導和規范投資,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行業整體水平。
第二十九條 在農藥行業全面推行ERP(企業資源計劃,如SAP)等信息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農藥企業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生產管理
第三十條 國家對農藥生產實行準入管理、對農藥產品實行登記和生產許可制度,未經核準的企業不得從事農藥生產,未取得登記和生產許可的產品不得生產、銷售、出口和使用。農藥生產和登記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農藥企業核準、延續核準、產品登記和生產許可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農藥企業生產升級和新增生產類型以及企業搬遷視同新開辦農藥廠點實行準入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立包括農藥準入許可、生產、銷售、環保、出口、誠信記錄、知識產權等相關內容的農藥企業信息庫,逐步實現工業、農業、環保、工商、質檢、海關、統計、知識產權等相關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條 農藥企業要建立健全從原料購進到產品銷售、出口全過程的相關數據檔案,完善產品質量的可追溯制度。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國家防災減災農藥儲備和預警機制,加大農藥淡季儲備投入,提高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能力。完善稅收和信貸政策,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和淡旺季節差異,調節農藥進出口,確保農藥市場供應。
第三十五條 規范并加強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體系,確保農藥產品標準制定科學、統一。積極推動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完善,并加大標準貫徹執行力度,確保產品質量。
第三十六條 加強統計工作,確保農藥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農藥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制度,認真按照統計指標含義和填報要求,準確填報統計數據。生產主管部門要協助統計部門做好農藥生產統計工作。行業協會要協助統計部門加強數據審核工作。為農藥法律法規、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范等制定和實施提供決策依據。
第七章 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改進農藥進出口管理制度。加強出口農藥的生產準入、生產許可和登記審核。禁止環保不達標的企業生產和出口農藥。限制或禁止列入“雙高”目錄的農藥產品進出口。
第三十八條 強化農藥外貿企業的相關資質審查,鼓勵農藥外貿企業和合法農藥生產企業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嚴禁借證、套證等非法出口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完善原藥和制劑產品的相關稅收政策,鼓勵農藥深加工產品出口,提高附加值和出口競爭力。制定限制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農藥產品出口的相關稅收政策,優化農藥產品出口結構。
第四十條 加強進口農藥的原產地標識、登記和產品質量等管理,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市場公平競爭。
第四十一條 建立農藥產品進出口信息平臺和預警機制,加強農藥國際交流和國際農藥發展態勢研究,積極應對國際貿易摩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健全相關風險基金、信用擔保、投融資機制,支持有條件的農藥生產企業到境外兼并重組、擴展生產能力,拓展國際市場。
第八章 市場規范
第四十三條 推動農藥市場監管的有效整合,明確職責、合理分工,確保權力和責任統一,提高市場監管效率,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第四十四條 建立并完善社會舉報渠道和舉報獎勵制度,提高社會監督效率。
第四十五條 加強農藥企業品牌建設和商標管理,實現由產品經營向品牌經營轉變。鼓勵企業實施品牌和商標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優勢農藥品牌的帶動和引領作用,支持企業之間開展品牌聯合或整合經營,擴大優勢品牌的市場份額。
第四十六條 鼓勵創新營銷模式和開發安全、環保的農藥使用技術,強化企業對農藥使用的指導,提高科學用藥水平,減少農藥的浪費及其對環境的污染。
第四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和機制。試行問題產品召回、處置制度和損失賠償基金制度。
第九章 中介組織
第四十八條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咨詢機構和產品檢測、認證機構等中介組織的建設,完善組織體系和服務定位。鼓勵農藥企業積極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
第四十九條 大力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在有關農藥規劃、政策制定、生產和進出口、貿易爭議及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政府征詢、購買服務、工作委托等制度,提高中介組織的參與度和影響力。
第五十條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約束機制和行業協調機制,提高行業自律水平。制訂并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等中介組織應建立和完善信息統計與發布、技術開發與交流、知識產權咨詢、管理創新、人才培養、進出口協調、貿易促進、爭端與摩擦協調等服務平臺,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五十一條 大力推動合法檢測和認證機構的檢測、認證結果在各部門的平等認同工作,積極維護檢測、認證機構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十章 社會責任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農藥管理等法律法規、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完善污染預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農藥企業產污強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全面改善農藥生產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加快農藥工業綜合能耗、資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標準的制定,加強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農藥企業使用可循環、環保的包裝材料,強化農藥企業回收處理過期、廢棄農藥和包裝物的責任,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回收處理農藥廢棄包裝物,減少農藥廢棄物的污染。
第五十五條 推動“責任關懷”體系建設,建立評定標準、評價指標以及有效的監查、評估和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第五十六條 加快農藥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農藥企業信用評級,引導農藥企業遵守商業道德、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五十七條 農藥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配合國家應對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服從國家在特殊時期的計劃安排、調撥和征用。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八條 國家制定農藥產業政策和農藥工業發展規劃,加強和規范行業管理,引導行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各地農藥生產主管部門,應貫徹執行國家農藥產業政策和農藥工業發展規劃,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農藥工業發展規劃,指導本地農藥工業的發展。
第五十九條 有關農藥管理部門要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加強部門間溝通與協調,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十條 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農藥工業的,按本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