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對農資經營者管理存在的部分法律空白得到填補,由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實施。9月23日,廣東省工商局市場處副處長陳業懷接受南方農村報記者采訪時強調,農資經營者應當對自己經營的農資產品質量負責,要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若違反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陳業懷介紹,根據已有的法律法規,工商部門對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的職責不甚明確,而新辦法第一次明確了相關職責。例如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的質量,對不合格的農資進行查處;依法受理并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依法履行其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此外,還定義了“農資”監管范疇,指種子、農藥、肥料、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用薄膜等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并不包括飼料。
根據新規,農資經營者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陳業懷表示,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資經營者建進貨臺賬只是指導性意見,并沒強制規定。這次要求農資經營者必須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針對當前時有發生的購買到假劣農資后索賠難等問題,新規明確要求,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如果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對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并采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