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辦法》規定,農資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農資經營者、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等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