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農藥經銷商,今年3月,我從外地購進了一批農藥,但沒有想到該農藥已經過期,后工商部門對我所經銷的農藥進行了查封。請問,經營過期農藥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杞縣人民法院 李冰謝軍偉答: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產品或者包裝上的標志必須真實,并要求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同時根據我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對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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