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藥市場秩序,保護環境和維護使用者權益,促進農藥行業發展,農業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決定加強對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現就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劑總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環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則。 二、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一般應為整數,常量噴施的農藥產品的稀釋倍數一般應當在500~5000倍范圍內。 三、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應當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或現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有效成分含量范圍未作出具體規定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農藥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的梯度不得超過5個; (二)乳油、微乳劑、可濕性粉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準生產或登記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變化間隔值不得小于5(%)或50(g/L);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產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劑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變化間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滲透劑或增效劑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與不含滲透劑或增效劑的同類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設定要求相同。 六、不經過稀釋而直接使用的農藥產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設定應當以保證產品安全、有效使用為原則。 七、特殊情況的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應當在申請生產許可和登記時提交情況說明、科學依據和有關文獻等資料。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批準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農藥產品的田間試驗。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已批準田間試驗、尚未批準生產或登記的農藥產品,相關企業應當于2009年1月1日前攜帶有關資料向試驗審批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已批準生產或登記的農藥產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請生產許可延續、登記續展或正式登記時應當符合本規定。
二〇〇七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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