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農藥市場“一藥多名”問題,規范農藥名稱登記核準,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農藥名稱登記核準和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審批農藥商品名稱,農藥名稱按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公告發布之日前批準使用商品名稱的農藥產品,或者已登記使用的產品名稱與農業部公布的產品名稱不一致的農藥產品,相關企業應當攜帶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原件、原農藥登記審查標簽原件和新設計的標簽樣張,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變更手續。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撤銷已經批準使用的農藥商品名稱,生產的農藥產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二〇〇七年十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