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發展,鼓勵肥料企業生產、銷售優質肥料,引導農民使用優質肥料,減少劣質肥料對土壤的污染,保護耕地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用肥,是指經省農業委員會組織評審認定,以提供農作物營養為主要目的,技術指標高于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有害物質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圍內,經安全性田間試驗證明對農作物生長和農產品品質及農業生態環境無負面影響的肥料產品。
可申請評審認定的肥料產品包括復混肥料(復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生物有機肥、微生物類肥料、腐殖酸類肥料、氨基酸類肥料、各種葉面肥、營養基質和床土調酸劑。
第三條 省農業委員會負責全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的篩選、認定、信息發布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省土壤肥料總站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用肥的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肥料生產者和銷售者可按本辦法自愿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用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國家或省級肥料登記證及其它生產、銷售的合法文件;
(二)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檢測體系,產品的質量高于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三)生產工藝和輔助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六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用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用肥申請表,一個產品一份,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企業名稱、產品名稱、企業規模、企業性質、技術和管理人員情況、設計年產量、上一年度實際年產量和銷售量、銷售范圍、施用面積;
2、產品概述:主要成分和含量、適宜作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和含量(包括重金屬、三氯乙醛、縮二脲、游離酸、大腸桿菌值、蛔蟲卵死亡率等),含微生物的肥料還要說明其含有的有害微生物種類和含量;
3、產品的分析方法:產品全項技術指標和檢驗方法;
4、生產工藝簡述:使用原料、填充物、方法原理、工藝路線。
(二)附件
1、肥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2、執行標準(執行企業標準的要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3、肥料生產許可證(不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除外);
4、營業執照;
5、生產企業質檢機構計量認證合格證復印件;
6、企業環保合格證明復印件;
7、省級法定質檢機構于出具的本年度產品質量質檢報告、毒性毒理試驗報告原件和復印件;
8、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
9、經本省縣級以上土壤肥料技術推廣部門進行的規范的田間試驗報告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代表性肥料樣品二份(每份500克),由申報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壤肥料技術推廣機構按規定抽取并加貼封條。
第七條 省土壤肥料總站接到申請后,對生產條件、工藝流程、質量管理、質量檢驗、規章制度和環保控制手段等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用肥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產品,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肥料產品,須在安徽省境內2個以上不同生態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規范的肥料安全性田間試驗。
第十條 肥料安全性田間試驗,由省土壤肥料總站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
試驗報告由試驗承擔人簽字,試驗單位加蓋公章,并對其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一條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用肥產品的質量檢測、安全性試驗及使用該肥生產的農產品品質檢驗結果等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二條 經評審合格的肥料產品,發放《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證書》采取一個品種一個證書,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屆滿前二個月提出續展申請的,可續展一次,續展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后,可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肥料產品,在認定有效期內改變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商標、企業地址的,應申請變更認定;改變養分含量、養分配比、劑型、適宜作物的,應申請重新認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已獲認定的肥料產品,可在其包裝和其它宣傳材料中使用“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字樣和認定證書號及全省統一規定的圖案標志,但不得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未經認定的肥料產品使用“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字樣、圖案標志或冒用、偽造《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證書》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獲得《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證書》的產品,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宣布撤銷其“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并收回《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證書》:
(一)質量保證體系不能保證肥料產品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用肥生產要求的;
(二)轉讓《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證書》的;
(三)將“安徽省無公害農產品用肥”字樣、圖案標志、證書號使用在本企業未經認定的產品上的;
(四)經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五)因施肥造成農作物嚴重減產、土壤污染的。
第十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用肥實行跟蹤檢驗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現場抽檢。抽檢由省土壤肥料總站或其受委托的縣級以上土壤肥料技術推廣機構負責。
第十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用肥認定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保守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發布單位:安徽省土肥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