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發展,鼓勵肥料企業生產、銷售優質肥料,引導農民使用優質肥料,減少劣質肥料對土壤的污染,保護耕地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是指經遼寧省農業廳組織評審認定,以提供農作物營養為主要目的,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有害物質的含量控制在安全范圍內,經安全性田間試驗證明對農作物生長和農產品品質及農業生態環境無負面影響的肥料產品。
可申請評審認定的肥料產品包括復混肥料(復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生物有機肥、微生物類肥料、腐殖酸類肥料、氨基酸類肥料、各種葉面肥、營養基質和床土調酸劑。
第三條 遼寧省農業廳負責全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的篩選、認定、信息發布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遼寧省土壤肥料總站負責。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的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肥料生產者和銷售者可按本辦法自愿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國家或省級肥料登記證及其它生產、銷售的合法文件;
(二)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檢測體系,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三)生產工藝和輔助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六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申請表,一個產品一份,內容包括:
1、產品概述:主要成份(包括主要營養成份及重金屬、三氯甲醛、縮二脲、游離酸等有毒有害物質)和含量。對于商品有機肥(生物有機肥、精制有機肥)、有機無機(復混)肥、栽培基質以及微生物肥料還要說明其所含有害微生物種類和含量;
2、產品的分析方法:產品全項技術指標和檢驗方法;
3、生產工藝簡述:使用原料、填充物、方法原理、工藝路線。
(二)附件
1、肥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執行標準復印件;
3、肥料生產許可證(不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除外);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生產企業質檢機構計量認證合格證復印件;
6、企業環保合格證明復印件;
7、省級法定質檢機構出具的毒性毒理試驗報告復印件;
8、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
(三)代表性肥料樣品二份(每份500克),由申報企業所在地市級土肥站受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委托進行抽樣并加貼封條。
第七條 省土壤肥料總站接到申請后,對生產條件、工藝流程、質量管理、質量檢驗、規章制度和環保控制手段等進行現場考核。考核合格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產品,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三章 檢測與試驗
第九條 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對申請者的肥料樣品進行質量檢測,重點是肥料中有毒有害物含量的分析化驗,不合格者則取消其認定資格;
第十條 申請認定的肥料產品,須在遼寧省境內2個以上不同生態區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行規范的肥料安全性田間試驗。
第十一條 肥料安全性田間試驗,由省土壤肥料總站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試驗報告由試驗承擔人簽字,試驗單位加蓋公章,并對其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農業部肥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沈陽)檢測試驗肥料所產農產品中有毒有害物含量和試驗農田土壤中施用該肥料后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
第四章 認 定
第十三條 遼寧省農業廳組織有關專家組成“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認定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產品的質量檢測、安全性試驗及使用該肥生產的農產品品質檢驗結果等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四條 經評審合格的肥料產品,頒發《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證書》采取一個品種一個證書,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前二個月提出續展申請的,可續展一次,續展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肥料產品,在認定有效期內改變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商標、企業地址的,應申請變更認定;改變養分含量、養分配比、劑型、適宜作物的,應申請重新認定。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已獲認定的肥料產品,可在其包裝和其它宣傳材料中使用“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字樣和認定證書號,但不得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未經認定的肥料產品使用“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字樣、圖案標志或冒用、偽造《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證書》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獲得《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證書》的產品,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遼寧省農業廳宣布撤銷其“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并收回《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證書》:
(一)質量保證體系不能保證肥料產品符合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生產要求的;
(二)轉讓《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證書》的;
(三)將“遼寧省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字樣、圖案標志、證書號使用在本企業未經認定的產品上的;
(四)經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五)因施肥造成農作物嚴重減產、土壤污染的。
第十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實行跟蹤檢驗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現場抽檢。抽檢和日常監督等工作由省土壤肥料總站負責。
第二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專用肥料認定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保守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商業秘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發布單位:遼寧省農業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