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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種子法》能否掃清行業障礙


農資網 2015年11月23日 17:29 來源:農資導報
關鍵詞:種子
用五年規劃引領經濟社會發展,是中國特有的戰略模式。明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也是剛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種子法》的實施之年。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預,就是以戰略眼光審視大勢和大局,從而未雨綢繆,贏得發展的主動權。記者發現,新《種子法》在推進種業改革等方面呈現亮點,但在品種監管制度等方面前瞻性不足。
  亮點一  推進種業改革
  主要體現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二是對生產經營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對他們搞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設立“綠色通道”。同時,將這些“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三是完善了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規定,由原來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同意,這次改成備案。四是取消了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員的資格許可。這些舉措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亮點二 簡政放權
  修訂體現了簡政放權,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簡政放權的是改革完善品種審定制度。具體是“三減三取消一下放”:“三減”,減少了審定作物數量,由28種減到5種,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將種子生產和經營兩項許可合并;簡化引種程序,將同意改為備案。“三取消”,取消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時對資金的要求,取消先證后照的規定,取消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一下放”,將“育繁推一體化”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由農業部下放到省級。
  亮點三 保護農民利益
  新《種子法》強調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一是完善了執法機制,對種子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聯合執法,加強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依法打擊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二是為了便利農民解決有關種子質量糾紛,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或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三是加大對坑農、害農這種違法行為處罰的數額和幅度。對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要判刑,對判處有期徒刑的企業法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行業禁入。
  亮點四 確定種業為核心產業
  新《種子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加了一章,即政策的支持,就是把國務院確定的種業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核心產業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作出保障。具體政策是第12條,增加了“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保障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明確科研分工,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鼓勵科技人員依法取得研發收益;鼓勵企業利用公益性創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種;支持科研單位人員向企業流動;商業化育種主要由企業承擔,為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辟品種審定“綠色通道”。
  亮點五 新品種受法律保護
  提升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地位。增設新品種保護一章,將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內容上升為法律。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加大了基層農業主管部門對侵權假冒的執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民事賠償標準和行政處罰力度,賠償額由原來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1倍提到3倍;對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難以確定的,最高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同時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罰款金額由貨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爭議點 品種審定制仍被保留
  現行《種子法》從2000年實施至今十余年,中國種業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交匯中前行,我們看到中國種業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比如,國內種子市場銷售額780多億元,約占全球份額的21%,是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種子市場;市場集中度逐步提升,銷售額過億元企業100多家;“育繁推一體化”企業70多家(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種業前50強企業的經營額由 2001年的30億元提高到2014年的240億元,市場占有率由10%提高到33%。
  不過,表面欣欣向榮的背后隱藏著再前進的危機:科研院所參與商業育種過度,企業商業化育種能力不足;科技創新能力和實力不足,大部分種企沒有自主研發能力,相當多公司還在依靠代繁和貼牌生產;急功近利,從生產企業到經銷層面都在追逐市場熱點;植物知識產權保護不受重視;人才、資源缺乏等。
  據悉,新《種子法》在修訂中針對種質資源保護、種業科技創新制度、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品種審定和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質量監管、種業安全審查評估、轉基因品種監管、種子執法制度、種業發展扶持保護制度及法律責任等十個方面,對種業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不過,業內一直爭論的品種審定制度在新《種子法》中被保留。
  業內主張廢除一方認為,品種審定標準落后,阻礙創新,應當廢除;支持者則強調品種審定在種子進入市場前的“把關”功能;也有溫和觀點認為,雖然現行品種審定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但仍是“把關者”,在保留的同時,應當進行改良。
  農業部官網公布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959號建議答復摘要》中,承認品種審定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違規操作、試驗不科學等問題。農業部在該答復摘要中表示,從國外經驗和發展趨勢看,品種登記是方向。但目前中國種業仍處于初級階段,企業多小散弱,競爭力不強;大部分科研單位不具備品種試驗能力;農民整體科技水平不高,對品種的認知能力不強;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品種申請者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不強。因此,現階段應保留品種審定制度,但將加大改革力度,對品種審定制度進行全面改革,為逐步過渡到品種登記制度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在《種子法》通過審議的第三天,11月6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出《關于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著手從品種試驗開始,對品種審定制度進行完善。
  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目標任務包括:建立以種性安全為重點的多元化品種評價體系、拓寬品種審定試驗渠道、公開試驗過程、優化試驗設計、強化試驗過程管理、加強試驗條件能力建設、加強品種真實性監管、嚴厲打擊“跑點”行為等。
  遺憾點 前瞻性不夠
  新修訂的《種子法》體現了揚棄的辯證法。一方面,維持了法律的延續性,保持了國家和省兩級農作物審定體制和對主要農作物的審定制度;另一方面,體現了改革精神,建立了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把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定作為評價品種的標準。而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定這個評價標準,是農業發達國家品種登記制度的基礎,從這方面來說,新法規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經過10多年時間,種業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品種審定老辦法已遠遠跟不上種業的市場化步伐。比如審定標準對于增產有嚴格限定,每年有大批品種審定,卻沒有幾個經得起市場考驗;以玉米品種為例,發達國家非常重視品種的耐密性、抗性、商品性、適宜機械作業等特性,我們始終“以產量為綱”;通過審定成了品種的“免責”盾牌,即便在生產上有問題也可逃避;歐美國家過去品種的生命周期5~7年,現在只有2~3年,我們僅品種審定就要4年時間,束縛了發展的腳步。
  農業部制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伴隨《種子法》而誕生,2001年2月26日發布,歷經2007年11月8日、2014年2月1日兩次修訂。明年新《種子法》實施,也意味著《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要進行修訂。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14年2月。
  我們看到,新《種子法》雖然與業內期待的從“品種審定制度”過渡到“品種登記制度”還有一段距離,不過部分品種施行登記制度,還是邁出了市場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從全球范圍來看,中國種業市場還屬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種子企業雖然數量不少,但大多沒有完成原始資本積累,規模普遍偏小。“育繁推一體化”前10強企業占國內種子貿易額的13%;而世界前10強企業占世界種子貿易額的35%,美國前20強企業占其國內貿易額的70%。銷售額前50強的企業每年的研發投入約10多億元,占銷售額的4%左右;而跨國集團每年的研發投入占銷售額的8%~15%,有的甚至高達20%,美國孟山都資產近180億美元,每年的研發投入在10億美元以上。
  據悉,中國的種子品種審定制度始于上世紀60年代,源自前蘇聯。截至目前,中國共審定農作物品種2.1萬多個。那么,如此眾多的審定品種真正發揮作用的有多少呢?老百姓需要的不是“一畝一噸糧”,而是好種、好管、好吃、好賣、省心、省錢的品種。把品種變成現實生產力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是市場,不是審定證書。利有多大,市場說了算,老百姓說了算。對于品種的監管,可以是審定、鑒定,也可以是登記、推薦。
  比較可見,中國種企還遠沒有達到與國際巨頭同臺競技的實力,扶持、保護民族種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而讓企業參與競爭,在摔打中長大也是必須經歷的過程。但保護不意味著護短,把我們的種子產品標準訂得高一點,讓我們的法規汲取更多農業發達國家的經驗,應該對種業成長更有利。
  正如法律界專家所言,中國法制體系最主要的問題不是缺少法律,而是很多法律明顯不適合政治和經濟形勢發展的進程。及時修法,以適應當前的形勢無可厚非,如果頻繁修訂,則法律的前瞻性值得懷疑。對于新《種子法》也同樣,大家期待新法規能夠在一段時期內成為引領中國種業向更成熟、可持續、現代化等方向發展的引擎,化解產能過剩危機,通過市場機制培育更具國際競爭實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順利走過“十三五”;而不希望看到新法規實施時間不長就不得不修正,成為種業發展的桎梏。
( 責任編輯: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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