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外化肥工業發展的新形勢,推進化肥工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化肥工業國際競爭力,滿足農業對化肥產品的需求,保障糧食安全,促進化肥工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化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
本政策所指化肥工業主要是指氮肥(尿素、碳銨、氯化銨)、磷復肥(磷銨、普鈣、重鈣、鈣鎂磷肥、硫基復合肥等化學法高濃度復合肥)、鉀肥(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等基礎化肥產品的工業生產。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創造公平競爭和統一的市場環境,逐步建立化肥工業的法規管理體系。政府職能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化肥產品實施管理,規范各類經濟主體在化肥生產、流通領域的市場行為,保障滿足農業需要。
第二條 推進化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鼓勵社會資本和外資參與產業結構調整,提高產業集中度,合理產業布局,避免散、亂、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大生產能力。
第三條 支持化肥生產企業進行原料路線、節能降耗技術改造,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競爭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形成馳名品牌。
第四條 加強化肥原料礦山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障化肥工業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第五條支持按化肥產業鏈整合生產要素,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協調發展化肥生產。
第六條 加快化肥流通體制的改革與創新,放開化肥經營,鼓勵發展化肥連鎖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提高化肥流通企業的競爭能力,逐步建立健康有序的化肥流通體系,更好地為農業服務。
第二章 產業結構調整
第七條 推進化肥產品結構調整,重點發展高濃度基礎肥料(尿素、磷銨)和高效復合肥,鼓勵開發緩釋、控釋肥料。
第八條 推動基礎肥料生產布局調整。支持西部地區利用當地天然氣、磷、鉀等資源,發展基礎肥料生產,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基 礎肥料生產基地。支持國內企業利用西部地區的原料資源和豐富能源,將基礎肥料生產逐步向資源地轉移。
第九條 支持化肥企業規模化、集團化發展,形成新的競爭格局。通過企業間的戰略重組,形成以大型化肥企業集團為主導的集約化產業格局,實現化肥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
第十條 鼓勵有實力的化肥生產、流通企業和能源生產企業按照市場規律和化肥產業鏈組建企業集團,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增強國際競爭力。
第十一條 鼓勵化肥生產企業開展國際合作,發揮比較優勢,參與國際產業分工;支持大型化肥企業集團與國外化肥集團聯合、兼并、重組國內外化肥生產企業,擴大市場經營范圍,參與國際競爭,適應化肥生產全球化趨勢。
第十二條 提倡化肥生產專業分工,建立不同層次的化肥專業化生產體系。鼓勵中、小化肥企業揚長避短,由生產基礎肥料向肥料二次加工或三次加工轉移,結合農化服務,生產當地農業需要的各種專用肥料。
第三章 技術政策
第十三條 貫徹循環經濟理念,支持化肥生產企業開發、應用節能、降耗、環保新技術,改革生產工藝,降低能耗和物耗,促進原料路線多元化、本地化與廢物再生循環利用。
支持氮肥企業:采用潔凈煤氣化技術進行原料路線改造;采用新型原料氣凈化技術、新型氨合成技術等新技術進行節能降耗技術改造:建設以潔凈煤氣化技術為核心的多聯產能源系統,實現煤電化相結合的能源、動力結構調整,節能、增產、增效。
支持磷肥企業:開發中、低品位磷礦選礦、富集技術;開發磷石膏綜合利用技術。
支持鉀肥企業:開發鹽湖鹵水直接提取硫酸鉀技術,降低硫酸鉀的生產成本。
第十四條 支持化肥企業應用全過程信息化技術,包括生產、銷售過程信息化、自動化控制技術、現代管理系統信息管理技術,實現企業采購、生產、流通、銷售、財務、人事等管理信息集成。
第十五條 堅持“自主開發為主、引進技術為輔”的原則,鼓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加強大型化肥生產引進技術和關鍵設備的消化吸收、國產化,國內可以
解決的技術、裝備不再引進;積極推動國內創新技術的產業化。國家在稅收政策上,對符合技術政策的研發活動給與支持。
第十六條 國家支持大型化肥生產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形成創新能力和自主開發能力,鼓勵產學研聯合開發和委托開發。企業自主開發產品的科研設施建設投資,凡符合國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
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
第四章 化肥生產原料和資源管理
第十七條 加強礦山資源管理,提高國家對磷、硫、鉀礦產資源的控制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規定,在磷、硫、鉀礦產資源地區,劃定設立國家磷、硫、鉀礦規劃礦區,依法整治、整頓礦區,確保資源的合理開采、利用。
第十八條 鼓勵有實力的大型化肥企業走“礦肥結合”之路,整合礦山資源,促進礦山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協調化肥生產。
第十九條 鼓勵外商引進先進技術,投資硫、磷、鉀化學礦的開采、選礦。
第二十條 加大磷礦、鉀礦地質勘探投入,增加資源儲量,確保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指導煤炭、天然氣、電力對化肥生產的供應,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價格機制和供應機制,保障化肥正常生產需要。
第二十二條 積極開拓利用國外資源增加國內化肥供應,鼓勵國內優勢企業采用合資、合作、獨資等形式參與境外資源開發,投資建設化肥生產、供給基地。
第五章 產銷政策
第二十三條 調整化肥產銷政策,按照加入WT0承諾,逐步放開國內化肥市場分銷、零售領域的準入限制,逐步取消對化肥生產、流通的各項優惠措施,原材料、用電、運輸等逐步實行市場化價格,同 時放開化肥產品價格管制,并對農民實行化肥補貼。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 “政府主導、企業儲備、銀行貸款、財政貼息、市場運作”的淡季商業儲備化肥制度。通過淡儲旺銷、調劑余缺,穩定化肥生產和市場價格,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同時解決貧困地區直供用肥和非正常年景救災用肥等。
第二十五條 為減少流通環節,提高流通效率,規范流通秩序,保障化肥供應,鼓勵發展化肥連鎖經營。鼓勵實力雄厚的農資經營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大型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農資連鎖企業集
團,整合傳統農資經營網點,并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緊密地結合,建立全方位為農村服務的新型農技服務體系。
第六章 產品市場準入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所有化肥生產執行統一制定的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化肥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化肥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檢測機構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與化肥生產企業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不得對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和收費。檢測機構要對檢測
結果承擔責任。
第七章 商標品牌
第二十九條 化肥生產企業要增強企業和產品品牌意識,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提高企業品牌知名度,維護企業品牌形象。
第三十條 化肥生產企業均應依據《商標法》注冊本企業自有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品牌發展和保護規劃,努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
第三十一條 所有化肥產品要標示生產企業的注冊商品商標、商品產地、產品規格和使用說明。
第八章 投資管理
為保證技術的先進性和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實現化肥工業可持續發展,必須嚴格投資化肥產業準入條件。按照有利于企業自主發展和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原則,改革政府對化肥生產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和核準兩種方式,引導各類投資規范、有序進入化肥產業。
第三十二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
內資企業新建化肥項目,包括現有化肥生產企業改造、擴建和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企業。
第三十三條 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
1.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中外合資、外商獨資新建或擴建化肥項目,總投資l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投資額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三十四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由企業直接報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總投資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三十五條 新建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新建化肥生產企業必須采用環保、節能型技術,產品技術水平、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指標和污染排放標準必須滿足國家技術規范要求。
2.新建化肥生產企業生產規模不應低于:氮肥(NH3)20萬噸/年;磷肥10萬噸(P2O5)/年。注冊資本不應低于投資額的30%。
第九章 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有利于保障國內化肥穩定供應出發,繼續實施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制度和化肥進口專營制度,合理制定化肥進口稅率,根據化肥品種,實行不同稅率。
第三十七條 不鼓勵化肥產品出口。
第三十八條 為保障國內磷肥生產需要,限制磷礦出口。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九條 化肥行業協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意識,努力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協調、統一企業行為,維護國家和企業利益,積極參與國際間相關業界的交流活動,在政府與企業間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化肥工業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