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馬某憑借多年經營農藥經驗,與當地縣農藥技術員劉某一起自行研制出一種由正規“壟歌”、“敵殺”等三種農藥混合使用的配方農藥,專門用于殺害水稻蟲害。并在所經營的農資商店開展促銷宣傳并優惠出售。見售價比市場上的其他農藥便宜,鐘某等20余家農戶購買并使用此農藥。該農藥宣傳單說明的使用方法是:每次將“壟歌”三種農藥按混合配比,噴霧兩次,就能殺滅水稻早期害蟲。然而,鐘某等農戶用此方法使用后,水稻飛虱蟲害僅僅被殺滅約十分之二。由于效果不佳,導致病蟲害嚴重影響水稻生長,又連鎖地出現稻株倒伏現象,最終造成鐘某等20家農戶水稻減產40%。經有關部門檢測,農藥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但其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后經鄉司法所調解,馬某與技術員劉某共同賠償鐘某等20余農戶減產損失的3/4,農戶自行承擔損失1/4。
法理分析
一項產品是否合格,當然應包括產品所說明的使用方法正確。如果所提供的使用方法存在缺陷,給農戶造成了財產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農戶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鐘某等農戶是按商家提供的方法使用農藥,并無任何過錯,若依法處理,其所遭受的減產損失應由商家全額賠償。但本案是調解解決,鐘某等農戶適當做出一點讓步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