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把握無證照經營化肥違法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
1.游商無照經營。
個別不法經營者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化肥,多采取低價銷售、現場抽獎、贈送日常用品、“專家”講課等方式,實行送肥上門。從監管角度看,這種游商流動性強、經營地點不固定,監管難度較大。工商機關應當注意加強動態監管,及時收集違法行為的相關線索,為立案及調查取證工作打好基礎。
2.超范圍經營。
這類問題主要存在于偏遠村鎮,一些農資經營戶為了追求進貨的低成本,從一些上門推銷的廠家代表或者游商處進貨,未建立進銷貨臺賬,化肥質量難以保證。同時,由于缺乏科學使用化肥的知識,這類農資經營戶也無法正確指導農民科學施肥。在農資商品存放方面,這些經營戶習慣于將其與其他商品甚至食品等混放在一起,很容易造成對其他商品尤其是食品的污染。
3.以承包或設立分支機構為名出租出借營業執照。
這類行為主要集中在供銷社、農資公司和郵政系統三農服務站。由于一些基層經營單位的管理不規范,少數不法經營者利用農村消費者比較信任供銷社、農資公司和郵政系統三農服務站的心理,借機從事無照經營或經銷問題化肥。
4.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復混肥產品,或者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
一些小廠家因建廠時間短、生產工藝落后、產品不達標等,無法取得生產許可證。為了逃避監管,欺騙消費者,這些小廠家不惜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并將其標注在化肥外包裝上,進行非法銷售。
5.對肥料登記證弄虛作假。
根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于化肥登記應當進行嚴格審批,實行一肥一登制度。一些不法經營者在化肥外包裝上標注偽造的登記證編號,或者對不同含量的化肥使用同一登記證編號,或者冒用其他企業登記證編號,嚴重侵害了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注意根據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行政處罰
第一,對于無照經營化肥行為,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應當認定為“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在處罰時,工商機關可以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對于銷售無生產許可證復混肥產品的行為,工商機關應當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銷售偽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的復混肥產品的行為,應當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由工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對于肥料登記證弄虛作假行為,工商機關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商標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