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在化肥行業有著很多類似洗錢的行為,我們且叫做“類洗錢”。比如某企業的產品本沒有什么新奇,但是通過一些認證,獲得新產品的稱號,或者通過政府相關管理備案成為名正言順的新型肥料;比如說本來就是傍名牌的企業,結果經過一場官司,卻理直氣壯成了馳名商標等等。這些行為雖然和洗錢性質不同,但手法雷同,我們暫時叫它“類洗錢”,就是把不好的、不規范的、有問題的通過合法渠道轉變成好的、規范的、合法的事情。
從司法角度看,洗錢成為一種“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動,也助長犯罪分子有恃無恐的氣焰,促使他們不斷實施犯罪。同樣農資行業的“類洗錢”行為也影響了農資行業的正常競爭秩序,成為某些監管部門不能執法,對有問題的產品無從下手。
比如說某些經銷門店本來銷售的產品就不合格,但是通過繳納相應管理費用之后,某些部門就成為其經營保護傘;比如說某產品質量不合格,但是通過電視等媒體的大肆宣傳,反倒成了農民知道的“大品牌”;比如說本來就是一個不知名小廠,通過注冊境外公司,搖身一變卻成了國際大公司,而且這類公司還有著完善的經營手續,國家還無法管理,任由他們欺騙消費者!邦愊村X”行為有的是產品質量不合格直接損害農民利益,有的則是樹立虛假形象,欺騙、誤導消費者。
農資行業的“類洗錢”常伴隨著企業的不正當競爭,危害的則是那些毫無辨別能力的農民,這種行為終歸損害的是我國農業安全。“類洗錢”行為的存在抑或是行業的潛規則,但是它的存在影響農資行業正常競爭秩序,阻礙了行業規范化進程,我們行業所有人應該警惕“類洗錢”行為,更要打擊“類洗錢”行為,共同維護行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