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條例》作為中國現行唯一與農藥相關的法律,現已實施13年,對條例的修改工作目前已近尾聲。經修改后《條例》由原來的8章49條修改為8 章81條,新增32條。目前修訂草案已經送審。近日,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監督處處長李光英對修改后的條例有一次比較全面的解讀。她認為:此次修訂的主要目標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執法監督、提升監管水平,保障生產用藥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此次修訂明確了各監管部門的責任,強調了農藥生產、經營者是農藥質量第一責任人。
——取消臨時登記制度。《條例》規定,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新農藥登記申請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大會評審,其他農藥登記申請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會議評審。企業登記申請材料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報送農業部。同時,建立農藥淘汰機制,增加使用授權資料的規定。
——涉農藥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取得同一產品的農藥登記證。《條例》明確了農藥登記與生產許可之間的銜接,即申請農藥生產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強化了農藥進貨檢驗和檔案管理。禁止一切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規范了農藥委托加工、分裝行為,即委托代為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均應當是農藥生產定點企業,并取得同一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
——明確經營環節管理。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取消了經營單位身份的限制,設定經營條件。《條例》嚴格定義了限制使用農藥的定義,對與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布局規劃,并且公布了《限制使用農藥目錄》。鼓勵農藥連鎖經營。完善了農藥經營臺賬管理,規范了農藥運輸管理,強化了農藥進出境監管。
——完善使用記錄。國家將采取措施,實行“農藥減量計劃”,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藥使用事故報告與鑒定制度、農藥緊急使用管理制度。
——嚴格標簽管理。《條例》中規定建立農藥標簽核準和公布制度,明確標簽的主要內容,強化對農藥商標的管理,明確同一產品的標簽商標“不得以多個商標誤導使用者”。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授權農藥標簽管理辦法。
——擴大劣質農藥界定。《條例》擴大了劣質農藥的定義范圍,增加了“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視為劣質農藥。建立農藥質量監督抽查制度,賦予了縣級以上農藥監管有關部門必要的強制手段。明確了對所查處的假劣農藥等廢棄物農藥處理的負責單位及處理費用的承擔主體。完善了農藥廣告內容審查體制。
——加大依法處理力度。把現有條例中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按“有違法所得”與“沒有違法所得”的區分,修改為“沒收違法生產設備、工具、原料及其產品,并按違法生產、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進行并處。這樣就細化了處罰規定及提高了罰款倍數,增加了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的禁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