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修訂工作目前已經進入第二次征求意見階段。在10月中旬召開的第十屆全國農藥交流會暨農化產品展覽會上,中國農藥工業協會招集各級行業協會、農藥和相關行業專家以及農藥企業代表,針對《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進行深入討論,提出了一系列建設性意見。
業內人士針對《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發表的意見主要集中于新《條例》應與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相銜接、理順農藥許可管理、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明確管理責任等方面。農藥工業協會據此歸納出共十條建議和意見。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叔寶認為,國家新近發布的《農藥產業政策》,明確提出了要促進優勢企業做大做強、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等,國內很多企業正在朝著積極進行結構調整的方向努力。但目前《條例》修訂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和現行的農藥產品許可證管理與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的銜接并不緊密,強調更多的是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能劃分,而不是優化管理和如何理順農藥登記問題。這樣有可能會造成盲目許可、產能過剩和非法生產。
一些企業提出,現在不斷提高的農藥登記的門檻使農藥登記的費用大幅增加,尤其是新農藥產品的登記費用以百萬元計,登記費用已經占到農藥生產成本的30%~40%,農藥生產的綜合成本明顯上升,農藥生產企業不堪重負。
江蘇克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提出,剛剛發布的《農藥產業政策》明確提到了促進優勢企業做大做強,而《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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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和意見
一、應突出對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管理。按照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環節,明確各部門的權責。
二、理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環節和程序,增加問責條款,落實責任追究,推進陽光行政。
三、因不宜頻繁修訂《條例》,有關企業準入、產品生產許可以及農藥登記等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部門規章中詳盡其規定。
四 、農藥產品許可證與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由兩個部門分管使管理同產業政策不相銜接,易造成盲目許可、產能過剩和非法生產。建議新《條例》中歸口一個部門管理。
五、應大幅度減少重復性試驗,將部分農藥登記費用由財政予以保障。
六、增加鼓勵農藥企業提高產業集中度的條款,包括退出機制、無形資產合理流動和轉移條款等。
七、增加鼓勵農藥企業自主創新和改進技術的條款,并在農藥登記、農藥生產許可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八、強化各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監督制約非法產銷農藥的長效機制。
九、生產出口農藥的企業必須取得合法生產資格、且環境保護達到規定標準,改進和完善農藥出口管理制度。
十、強化對農藥經營、使用的管理和監管責任,除了嚴格規定農藥經營資質,嚴格高毒農藥的流通與使用,更重要的是指導農民科學、合理、安全使用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作為中國現行唯一與農藥相關的法律,現已實施13年,對條例的修改工作目前已近尾聲。經修改后《條例》由原來的8章49條修改為8章81條,新增32條。目前修訂草案已經送審。近日,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監督處處長李光英對修改后的條例有一次比較全面的解讀。她認為:此次修訂的主要目標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體制機制、強化執法監督、提升監管水平,保障生產用藥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此次修訂明確了各監管部門的責任,強調了農藥生產、經營者是農藥質量第一責任人。
——取消臨時登記制度。《條例》規定,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新農藥登記申請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大會評審,其他農藥登記申請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專家組會議評審。企業登記申請材料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報送農業部。同時,建立農藥淘汰機制,增加使用授權資料的規定。
——涉農藥生產經銷企業必須取得同一產品的農藥登記證。《條例》明確了農藥登記與生產許可之間的銜接,即申請農藥生產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強化了農藥進貨檢驗和檔案管理。禁止一切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農藥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規范了農藥委托加工、分裝行為,即委托代為加工、分裝農藥的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均應當是農藥生產定點企業,并取得同一產品的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
——明確經營環節管理。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取消了經營單位身份的限制,設定經營條件。《條例》嚴格定義了限制使用農藥的定義,對與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布局規劃,并且公布了《限制使用農藥目錄》。鼓勵農藥連鎖經營。完善了農藥經營臺賬管理,規范了農藥運輸管理,強化了農藥進出境監管。
——完善使用記錄。國家將采取措施,實行“農藥減量計劃”,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藥使用事故報告與鑒定制度、農藥緊急使用管理制度。
——嚴格標簽管理。《條例》中規定建立農藥標簽核準和公布制度,明確標簽的主要內容,強化對農藥商標的管理,明確同一產品的標簽商標“不得以多個商標誤導使用者”。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授權農藥標簽管理辦法。
——擴大劣質農藥界定。《條例》擴大了劣質農藥的定義范圍,增加了“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視為劣質農藥。建立農藥質量監督抽查制度,賦予了縣級以上農藥監管有關部門必要的強制手段。明確了對所查處的假劣農藥等廢棄物農藥處理的負責單位及處理費用的承擔主體。完善了農藥廣告內容審查體制。
——加大依法處理力度。把現有條例中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按“有違法所得”與“沒有違法所得”的區分,修改為“沒收違法生產設備、工具、原料及其產品,并按違法生產、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進行并處。這樣就細化了處罰規定及提高了罰款倍數,增加了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的禁業規定。記者 王愛娥 王兆勇 龔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