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農民購買到假劣農資常因缺乏憑證而投訴無門,如今這一問題可望得以解決。日前,廣東省工商局實施《關于規范農資經營質量管理行為的工作意見》(下稱《意見》)明確,直接面向農民銷售農資商品的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與消費者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近年,國家對農資市場監管越來越嚴,尤其在放開化肥經營后,國家工商總局去年11月隨即頒布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5月17日廣東省工商局在全國率先出臺實施《意見》。《意見》明確要求,廣東省內種子、農藥、肥料、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用薄膜的經營者,要建立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賬、銷售憑證和缺陷產品處理制度,規范農資經營質量管理。
省工商局要求,農資經營者應當對經營的農資商品,按品種索取并查驗三種票證,包括:供應商(包括直接供貨的生產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或專營資格證明文件;產品資質質量證明,如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產品登記證,以及由法定檢驗機構定期出具的同種農資商品的檢驗報告,進口商品只需提供進口商檢證明作為質量證明;證明產品來源的銷售憑證。
如果因現實條件所限,直接面向農民銷售農資的經營者,難以獲取供應商主體資格證明和產品資質質量證明的,可向轄區工商部門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可免予索取上述兩項證明,但經營者必須向供應商索取有關銷售憑證。
《意見》要求,農資經營者應當如實建立進貨臺賬,進貨臺賬信息應包含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商品型號、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農資經營者,還應當建立銷售臺賬。有條件的農資經營者可使用省工商局免費提供的農資進銷臺賬終端軟件或其他管理軟件記錄臺賬。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地處鄉村直接面向農民銷售農資商品的經營者,如因實際困難而無法記錄電子臺帳或紙質臺帳的,可向轄區工商部門備案后,將供貨商出具的證明產品來源的銷售憑證,按時間順序裝訂或粘貼成冊,形成當月進貨臺帳;已使用農業部門印制并推廣使用的格式臺帳的,工商部門也予以認可,不再要求另行建立進銷貨臺帳。
對于實行連鎖經營的農資企業,可由總部或配送中心對實行統一配送的農資商品的主體資格證明和產品資質質量證明,進行統一查驗、統一保管,出具附有“連鎖查驗”標志的銷售憑證,可免予索取保存該商品有關證明文件。
值得農民注意的是,在購買農資商品時,要看清楚農資店提供的銷售憑證,應當包含:與包裝一致的商品名稱、型號;與包裝一致的生產企業名稱;數量及價格;銷售單位名稱、聯系人及電話;加蓋銷售單位公章或由其負責人簽名。這樣萬一出現質量問題,索賠就有了合法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