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政府網消息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國發〔2009〕3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對其中具體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決定》出臺的背景
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化肥問題高度重視,199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取消了化肥的國家指令性計劃,在化肥流通中引入競爭機制,批發環節實行供銷社農資公司、農業“三站”和生產企業三條渠道共同經營。這對于推動化肥流通市場化,促進化肥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來,國內化肥產業持續快速發展,已經成為最大的化肥生產國和消費國,國內化肥供需總量實現基本平衡,氮肥、磷肥自給有余;式洜I已對外資開放,化肥價格也于今年初放開,化肥市場流通趨于活躍,經營服務水平也逐步提高,較好地滿足了農業生產的需要。但化肥流通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對從事化肥流通業務的主體仍存在諸多限制,不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參與化肥經營和進一步提高為農服務水平;化肥市場秩序不規范,不利于保護農民利益。因此,必須根據化肥產銷的新形勢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
200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一系列保障化肥生產供應,促進化肥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二、此次改革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原則是:放開市場、公平競爭,規范秩序、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放開化肥經營,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開展化肥經營。在放開化肥經營限制的同時, 還設立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確了化肥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對化肥經營行為提出了規范性要求,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的責任作出相應規定。此外,鼓勵大型化肥生產、流通企業整合網絡資源,發展連鎖、集約化經營,提高為農服務水平。
三、市場準入“門檻”的出發點
化肥是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質不易辨別、施用效果滯后顯現等特點,因此經營化肥的市場準入“門檻”應當高于其他一般商品。《決定》結合國內化肥市場的現實情況,對經營者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有相應的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這是經營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最低“門檻”,目的是保障經營者具有基本的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賠償能力。另外,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1000萬元和3000萬元,這項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實力,并引導企業向規;较虬l展。工商部門在受理經營者開展化肥業務申請時,將對經營場所、注冊資金等進行審核把關,如果符合規定則允許開展化肥經營業務,而不需要另外的審批。
四、《決定》對經營者的新要求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同時也維護正當合法經營者的權益,《決定》要求化肥經營者建立進貨驗收制度和購銷臺賬制度,向購買者提供質量保證證明,有義務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詢服務,不得有摻雜摻假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通過明確化肥經營者的責任義務以及建立相關制度約束,有助于規范化肥經營者行為,督促化肥經營者提高服務水平。
《決定》中關于“建立進貨驗收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制度,相關記錄必須保存至化肥銷售后兩年”,以及“化肥經營者要對所銷售化肥的質量負責,在銷售時應主動出具質量保證證明”等都是新規定,對于建立化肥經銷的責任追溯制度,維護農民利益將發揮重要作用。
五、放開經營后的市場監管
《決定》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方面的相應責任,并要求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共同努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據《決定》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行為進行相應處罰。有關部門還將依照《決定》要求,實施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稕Q定》還強調,各級地方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化肥流通一頭連著生產企業,一頭連著廣大農民群眾。推進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加強化肥流通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化肥經營行為,并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化肥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農業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