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六條”之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近日又下發了《關于改革化肥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使“國六條”的實施時間、措施、目標更加具體和明確。
為防止價格放開后化肥價格及市場大幅波動,《通知》明確指出:將“綜合運用進出口調節、儲備調控、協調調運、市場監管等手段,保障化肥供應,保持市場穩定”。仔細分析,在諸多“保穩”措施中,“進出口調節、儲備調控”因可以改變化肥供需關系,市場調節的現實意義更強。但從近幾年的實際情況看,依靠化肥商業淡季儲備調控化肥市場的效果并不理想。
一方面,淡儲化肥是用來平抑下年度化肥市場的,淡儲規模及計劃要提前確定,來年國內外化肥市場會發生什么變化無法預料,導致淡儲規模確定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目前的承儲主體是企業而非國家,既然是企業,就要考慮利益最大化,更關注潛在的風險。一種情況是:化肥市場低迷,國家急需通過淡儲企業入市購肥“托市”,而承儲企業為了規避化肥價格進一步下跌的風險持幣觀望,使化肥市場難以復蘇。去年至今的情形正是如此。另一種情況是:化肥價格持續上漲,國家急需承儲企業拋售化肥、平抑化肥價格時,承儲企業為獲得更大利益而遲遲不肯銷售化肥,導致化肥價格虛漲不止,損害農民利益,起不到淡儲應有的作用。2007年和2008年春耕用肥旺季時的情形印證了這一點。
這樣看來,在保證化肥市場穩定的諸多“綜合措施”中,只有“進出口調節”最能體現國家意志,也將是化肥價格放開后,政府調控化肥市場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因為我國化肥除鉀肥外,氮、磷及復合肥全部過剩,而化肥長年生產、季節性銷售的特點,加劇了淡季時的過剩和旺季時的供不應求。
因此,在化肥價格放開后,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轉變職能,緊盯國內外兩個化肥市場,根據市場供需情況,靈活、及時甚至是頻繁地出臺化肥進出口政策,有效調控化肥進出口規模和節奏。在確保國內化肥供應的情況下,通過化肥出口,消化過剩產能,促進化肥市場穩定,保護農民、化肥企業及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