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內生產消費和國際市場變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11月13日發布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征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產品范圍和稅率。其中,包括降低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的出口關稅;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別出口關稅;調整尿素、磷酸二銨(DAP)、磷酸一銨(MAP)等化肥產品淡季出口關稅征收方式;取消部分化工產品的出口關稅等。
本次出口關稅調整對于改善氮肥、磷肥和磷化工上市公司的經營環境具有正面作用。
本次出口關稅調整與化工行業有關的主要是氮肥和磷肥產品,調整力度較大,超出預期。尤其是取消了尿素、DAP、MAP等主要氮肥、磷肥產品的淡季特別出口關稅,并下調淡季暫定關稅,反映出政策上有重大調整。
本次關稅調整取消了尿素、MAP、DAP等主要氮肥、磷肥產品的淡季特別出口關稅,下調淡季暫定關稅稅率,重新放松了氮肥、磷肥產品的淡季出口,一方面是由于氮肥、磷肥企業在產品價格大幅下跌、需求不暢、煤炭等原料和動力價格仍在相對高位的情況下,經營陷入困難境地,需要政策上加以松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國際金融危機蔓延對中國經濟形成嚴峻挑戰的背景下,促進經濟增長已經成為決策部門的優先考慮。
淡季劃分時間較長,有助價格逐步與國際聯動。本次出口關稅調整方案中同時對2009年底之前的氮、磷肥淡旺季進行了明確劃分,其中淡季時間均在5個月以上,有利于促進出口,并促進氮、磷肥的價格逐步與國際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