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磷礦石出口企業資質標準
(征求意見稿)
為鼓勵利用中低品位磷礦資源,提高我國磷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保護環境,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現頒布2009年磷礦石出口企業資質標準如下:
一、商品范圍:磷礦石,稅號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項下的所有品種。
二、磷礦石出口企業資質標準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2006-2008年磷礦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貨數量)年均達到20000噸以上;
3、擁有磷礦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證;
4、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要求;
5、建設有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的≥30萬噸/年中低品位磷礦浮選和重選選礦裝置;
6、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7、2008-2010年簽有長期供貨合同(合同期限1年以上);
8、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06-2008年磷礦石出口量年均達到10000噸以上;
3、出口企業須從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的具備≥30萬噸/年中低品位磷礦浮選和重選選礦裝置的生產企業采購磷礦石;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進一步規范磷礦石出口,國家對磷礦石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磷礦石出口資質條件申請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有關行業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暫停或取消其出口資格。
(四)國家將根據磷礦行業發展情況對有關磷礦石出口企業資質申領條件進行修訂,并根據企業經營行為對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三、申請及審核程序
磷礦石出口企業須于2008年 月 日前將申請材料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商中國化學礦業協會根據有關部門核準的行業生產條件對有關企業磷礦石的出口資質條件進行初核,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初核建議于2008年 月日前上報商務部(外貿司)。上述企業名單將在月日起在商務部、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網站上公示,提交公眾評議,公示期10天。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匯總、整理公示期各方意見,并于 年月日前報商務部(外貿司)。
商務部根據商會的初核意見,對所有企業的情況進行復核和審定,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于 年 月予以公告。
四、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磷礦石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向中國五礦進出口商會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 礦山開采許可證(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三) 安全生產許可證(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四) 礦長證書(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五) 地、市級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當年污染物排放達標監測報告。
(六)生產企業需提供2006-2008年磷礦石出口或供貨量達到20000噸以上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復印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七)流通企業須需提供2006-2008年磷礦石出口或供貨量達到10000噸以上的相關憑證或單據。包括從生產企業購貨的憑證,購銷合同,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
(八)2008-2010年長協合同(復印件)。
(九) 以上所有材料提供復印件的均須提供原件的電子掃描版。
(十)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