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農業部辦公廳印發了《農藥行政許可證書樣式》的通知,標志啟動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申報、審核工作。
一、農藥經營許可證由哪些部門核發。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縣以上農藥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除限制農藥以外的農藥的經營行政許可。一是農業部負責監督指導全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工作,不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二是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方案”對蔬菜、瓜果、茶葉、食用菌、人飲用水源地等可以禁止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確實需要使用的,并逐步提供統一用藥服務。鼓勵實行統一購買,統一儲備,統一使用,統一廢棄物回收,財政補貼,專業化防治;對糧食、棉花、花生、林業等實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實名制購買。三是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頒發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市縣負責對限制使用農藥經營單位的日常監管。四是對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省、市、縣農業主管部門都可以核發。這里就有一個合理的區域限定問題,要不都發就亂。比如,省農業主管部門一般不核發,因為核發以后全省管理難度太大;市一級核發應該是管轄行政區域內絕大多數縣(至少70%以上)設有經營門市部的連鎖批發經營單位;縣一級主要頒發在本縣經營農藥者。
二、農藥經營備案管理。一是農藥經營備案只是縣一級農業主管部門,省、市農業主管部門不得備案。二是由省一級農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只是在本行政區域有效,如果在另外一個省經營農藥,就必須到該省再去辦理農藥經營許可,不可以備案經營。三是省、市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縣里去經營,都需要在該縣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在一個縣辦理的農藥經營許可,不得在其他縣備案。同理,在一個市辦理的經營許可證,不得在該市管轄行政區域范圍以外的縣去備案。四是農藥經營者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農藥經營許可證對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注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三、已經經營農藥的單位怎么處理。2017年6月1日前已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該《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7月31止。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需要向省農業主管部門申請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經營其他農藥的,需要到縣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有的省、市一直保持農業主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制度,即在《辦法》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從事農藥經營活動,但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按《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這里要特別注意的不是延續,而是重新申請?h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
四、申請條件。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這里要明確的一是培訓不一定免費。二是教育培訓機構應該有資質。目前,有三類教育培訓資質,即教育部門核發的資質,可以發學歷學位證明;勞動部門核發的資質,可以發再教育證明證書;工商部門發的營業執照,以盈利為目的的培訓機構。三是農業廣播學校是第一類,未取得相關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的,可以利用農廣校培訓。農廣校目前基本沒有招生,主要開展財政扶持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項目,山東每年安排資金幾億元,由省農業廳科技處主管,下達任務,制定教學計劃,如果配合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實施,計劃中包含對農資營銷人員的培訓,就基本實現了免費培訓,教學內容落實,防止借培訓之際斂錢,濫發培訓證,造成不合理收費,影響農業部門的聲譽。四是農藥產品很少做廣告,基本是通過經營者給農民推介用藥,其實就是起到植物醫生的作用。這就需要農業部門經常性地開展培訓教育,通過農廣校,結合培訓項目,把農藥經營人員培訓納入常態化,年年免費培訓,不斷提高素質,保證經營人員具備并不斷更新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具有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技術和能力。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這里要明確的,一是就一間屋,里面經營、倉儲都有,甚至包括生活場所,是否隔斷。二是許多經營者是農藥、肥料、種子都經營,是否要求農藥獨立80平方米。三是倉儲為一個簡易塑料棚或者露天曬場,是否需要建房。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否需要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評估為先決條件,也就是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在申請經營許可以前取得消防、安監等部門的評估合格證明。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目前,大多數農藥經營者還不具備,需要購置,可以給經營者提供相關產品的供應信息,全縣統一軟件,便于數據傳輸和監管。
(五)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這需要做一個規范的樣本,各農藥經營者結合實際進行制定相關制度。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是否要求農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畢業工作兩年以上。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這里還要包括對施藥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設施和制度。
(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這里對禁止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區域,要求有實行統一購買、統一儲備、統一使用、統一廢棄物回收的設施和制度。
五、對以前農業部門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處置。以前的《農藥管理條例》把農業部門的植保站、農技站等作為準許經營農藥的單位之一,所以有的農業局組建了農藥連鎖經營機構,下屬技術站開有經營農藥的門市部,有的民營經營者為了經營農藥的合法性,掛靠在農業部門的經營單位等等。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農業部門不準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這里就必須對還在經營農藥的單位或掛靠單位與農業主管部門,或者下屬的單位完全脫鉤,農業部門的人員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只要與農業部門有資金、人員、設施等關系的,不得頒發農藥經營許可證。
六、農藥生產企業可以不辦理經營許可證。在廠區內經營自己生產的農藥產品,可以不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生產企業對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技術服務,送自己生產的農藥給他們有償使用,可以不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但是,生產限制使用農藥的,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不得將農藥賣給沒有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
最近,農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開展農藥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各地可以利用農藥行業安全大檢查之際,對本地農藥經營單位進行摸底排查,調查清楚安全風險隱患點;現有農藥經營單位人員條件、場所、軟硬件設施情況,與新的《辦法》要求有多大差距,通過努力改進、完善,明年7月31日前是否達到許可要求,能批準多少經營許可;對不能批準的經營單位怎么處理等。各地還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操作規程或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規范。與此同時,抓緊組建農藥許可管理、農藥檢定監測、農業執法三大機構,各自獨立,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增加編制,配備人員,強化培訓,提高素質,配置設備,把農藥監管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管好農藥,確保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