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6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新的《農藥管理條例》,隨之還配套出臺了《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10月19日下午,九龍坡區農委召集全區50余戶農藥經營戶,在該委會議室舉辦2017年新《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培訓會。
培訓會現場
農藥安全是農業生產安全的重要因素,也關系著市民日常飲食的安全與健康。記者從會上了解到,為規范農藥經營行為,此次《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這說明農藥經營戶在銷售農藥時,必須持證“上崗”,先辦理并領取經營許可證,確保農藥在銷售環節的規范安全。
“根據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今年6月1日以前已經實際經營農藥的門店,必須在2018年8月1號前完成農藥經營許可證申領,今年6月1日后運營的農藥門店必須申領后才能經營農藥。”區農業執法支隊隊長肖宇告訴記者,目前我區共有農藥經營戶50余戶,在通過培訓達到相關要求后,在過渡期內必須全部辦理經營許可證。
檢查中若發現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將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幣價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幣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幣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
如何辦理?
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A
按照《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藥經營戶必須要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等。同時,對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和銷售管理都有規定。詳情可撥打電話023-68031856進行咨詢,也可到區行政服務中心里的區農委行政審批科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