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農業部發布公告稱: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發布《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該要求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在新的登記資料要求1.13條款中明確指出“農藥登記號格式為:產品類別代碼+年號+順序號。產品類別代碼位PD,衛生用藥的產品類別代碼為WP”。
然而在農業部種植業司6月30日啟動的《登記資料要求》意見稿1.9款中提到:農藥登記證號格式為:產品類別代碼+年號+順序號。產品類別代碼為PD,衛生用農藥的產品類別代碼為WP,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的產品類別代碼為JD。
正式的登記資料要求和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不同就是: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的產品類別代碼為JD及登記資料要求,并未出現在正式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之列。但是在新的《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中指出“僅供境外使用的農藥登記管理由農業部另行規定”。二者之間明顯不一致,究竟是否實行“僅供境外使用的農藥登記”并不明確。
據悉,關于是否實行”僅供境外使用的農藥登記管理”,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根據農業部法規司的要求曾于9月初專門召開研討會,聽取與會專家、企業建議和意見,并形成一致意見上報農業部。此次正式《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中并未提及“僅供境外使用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未來是否實行該政策,目前來看存在變數。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1 農藥原藥(母藥)登記資料要求釋義與明細表.xls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2 農藥制劑登記資料要求釋義與明細表.xls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3 衛生用農藥制劑登記資料要求釋義與明細表.xls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4殺鼠劑制劑登記資料要求釋義與明細表.xls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5 登記變更資料要求釋義與明細表.xls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6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doc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7 農藥登記田間藥效試驗區域指南.doc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8 農藥登記殘留試驗作物分類.doc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9 農藥登記殘留試驗點數要求.doc
《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附件12 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設定原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