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近日頒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對劇毒農藥的經營和使用作出了嚴苛規定。
這些規定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農資產品,不得銷售本省無適用作物的農藥,不得在蔬菜、水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主產區(鄉鎮)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在網上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意見提出,對劇毒、高毒、高殘留等限用農藥實行購進備案、定點經營、專柜銷售、成人實名購買、電子臺賬記錄、質量安全公開承諾等制度,科學規劃、嚴格設立經營網點,明確經營條件,確保將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批發、零售控制在必要、安全范圍,確保2020年實現全省用量零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