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原函〔2014〕711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審核合格并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156個產品名單予以備案。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次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二、獲證產品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換證申請,逾期將不予辦理。
三、獲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附件:2014年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名單(第十批)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