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做好跨區域案件查辦工作,加大對制售假劣農資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使假劣農資能追根溯源,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近日,農業部制定并下發了《農資打假省際聯合執法協調機制》。具體內容如下:
農資打假省際聯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為加大對制售假劣農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做好跨省(市、區)假劣農資案件查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定,特制定本機制。
一、協調配合范圍和方式
(一)農資范圍
本機制所稱農資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漁藥)、漁機漁具、農機及零配件等。
(二)線索通報
經初步核實的假劣農資案件線索涉及其他省份的,應由線索發現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案件協查
對跨省假劣農資案件需涉案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涉案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協助。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委托有關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調查:
在本省經營環節發現的假劣農資產品,生產地在其他省的;
在本省生產環節發現的假劣農資產品,經營地在其他省的;
危害行為或危害結果發生地在本省,涉案農資產品的生產、經營行為在其他省的;
其他需要協助調查的情況。
(四)聯合辦案
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跨省案件,應由主辦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聯合有關省有關部門成立專案組,開展聯合辦案;案情特別重大的,由農業部牽頭成立專案組,抽調有關力量,集中查辦。
二、協調程序及要求
(一)案件通報、協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二)案件協查,應隨函附送案件基本情況、有關檢驗檢測或鑒定報告、筆錄等相關證據材料。
(三)有關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線索通報、案件協查函后,應立即核實情況,對屬于本省管轄范圍內的,應自收函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發函單位確認接收,并立即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并依法予以處理。有關單位如認為線索通報或案件協查不當,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發函單位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及時向發函單位說明原因。
(四)對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檢中發現的假劣農資的生產企業不在本省的,案發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通過線索通報、案件協查等形式,及時函告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積極配合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如需委托其他省檢測機構檢驗的,檢驗機構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予以積極協助和配合。
(五)案件協查情況應在接到協查函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反饋相關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重大復雜案件,報經農業部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六)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主辦單位應將案件辦理情況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同時通報涉案省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案件會商制度。對跨省重大復雜案件,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可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共同討論研究,必要時可邀請相關省省級農資打假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討論,共同開展調查。
(二)建立抽檢結果共享機制。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出具的抽檢結果要互認互通。
(三)建立信息通報及交流制度。各省應定期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通報本省假劣農資線索通報、案件協查及其他需要通報的情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不定期向各地通報農資打假工作有關情況,交流各地農資打假工作成效及經驗。
(四)建立考核制度。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將對各省執行本機制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予通報,對于案件辦理及時準確的,給予表揚,對案件辦理拖延推諉的,給予批評。本機制年度考核結果將與下一年的農資打假項目資金安排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