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第1706號公告 為加強對進出口農藥的監督管理,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見附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同時廢止。
自2012年1月1日起,農藥進出口單位應按照新名錄中的商品編碼及其對應的農藥品種向農業部申請《農藥進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2012年1月1日至31日期間,對由于海關商品編號調整導致《通知單》海關商品編號與實際海關商品編號不一致的,進出口單位可持2012年1月1日前農業部簽發的仍在有效期內的《通知單》向海關申報。2012年2月1日起,進出口單位須持與實際海關商品編號一致的《通知單》向海關申報。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農藥管理名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