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原材料司備函[2011]282號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審核合格并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1496個產品名單予以備案。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次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規定如下:原藥品種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為5年;加工、復配、分裝品種農藥生產批準證書有效期為3年。
二、獲證產品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換證申請,逾期將不予辦理。
三、獲得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附件:2011年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名單(第四批).xls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