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1年11月1日起,我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征收,其他資源類產品從量征收。昨日中央政府門戶網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新修訂的資源稅稅目稅率如下:原油按銷售額的5%-10%征收;天然氣稅率為銷售額的5%-10%。焦煤每噸8-20元;其他煤炭每噸0.3-5元;普通非金屬礦原礦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貴重非金屬礦原礦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黑色金屬礦原礦每噸2-30元;稀土礦每噸0.4-60 元;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每噸0.4-30元;固體鹽每噸10-60元;液體鹽每噸2-10元。
新條例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表示,目前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這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相關負責人指出,我國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后,西部地區油氣資源稅收入有較大幅度增長,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增強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經濟實力。同時,由于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產品價格產生影響,也有利于促進油氣資源開采企業努力挖掘內部潛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
新條例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負責人表示這是為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產品的價稅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功能,促進焦煤和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