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甫一公布就立即引起業界的強烈關注。目前,農藥經營政策恰處于改革的十字路口。現有《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農藥經營的條款已不符合農藥市場現實,基本形同虛設,甚至淪為個別單位牟利的工具,業界有關“放開農藥經營,提高行業準入門檻”的呼聲日益高漲。參與《農藥管理條例》修訂的專家也向外界透露:修改草案中取消了農藥經營主體的限制,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個體戶和企業均可參與市場競爭。
不過,農藥經營管理制度何去何從,并非沒有爭議。特別是海南毒豇豆事件過后,曾經一度被認為農藥管理改革先行者的海南,儼然成了農藥市場失管的反面典型。而此次其與《農藥管理條例》修訂思路背道而馳,再行農藥專營,也讓人們對即將出臺的國家農藥新政有些許擔心:海南農藥新規畢竟是在出現藥殘事件、經歷13年放開經營后作出的修訂,它會否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地方法規的修訂產生影響?
放開農藥經營的改革思路會否發生變數,一時尚難判斷,還有待農藥管理部門正式回應。不過,細細回味海南農藥管理政策從收到放,再從放到收的過程,卻也反映了各級農藥管理部門在這一問題上的兩難處境。
無論從經濟理論上講,還是從《行政許可法》的角度考量,放開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專營早應退出歷史舞臺。政府可以設定行業準入門檻,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充分的市場競爭來達到汰弱留強、加強監管的目的,但不能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強行規定轄區內的農藥經營網點數量,農藥實行政府定價更是完全背離市場經濟的規律,不值一駁。
但問題是,地方農藥管理部門面臨的壓力也顯而易見。毒豇豆事件險些葬送了海南多年來傾心打造的北運果蔬的區域品牌,加強農藥監管自然是這一事件善后必須要做的工作。而就海南的有關制度環境而言,在全國率先放開農藥經營難免被認定為這一危機事件的罪魁禍首。
而目前來看,能否做到有效的市場監管,核心問題恐怕不在于放開經營還是專營。正如南方農村報在報道中所分析的,即使如新政所說實施專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難題依舊無法解決,而且政府主管部門權力過大,還容易引發權力尋租的腐敗問題。
監管的問題,專營解決不了,放開經營恐怕也難有效解決。目前,中國農藥市場的混亂格局不是局部問題,也不是某個環節的問題,可以說是系統性問題。一來,農藥生產企業分散,準入門檻低,農藥生產許可證嚴重超生,全國4000多家農藥企業的數萬個產品魚龍混雜,競相進入市場;二來,農藥經營分散,遍布鄉鎮各個角落,農藥經銷商不受約束,幾乎無從監管;三來,農業生產經營分散,農民購買使用農藥無從監督,前兩者的混亂局面某種程度上也是由分散的農業生產方式決定的,龐大的小農經濟為低劣的農藥生產經營者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
不難看出,在農藥管理的問題上,如果生產的源頭和使用的終端無法有效控制,只是在經營環節來回折騰,無論是專營還是放開經營,最終都只是徒勞。監管的效果并不會因為專營就會有所改善,而付出代價的則是廣大農藥經營者。
從長遠看,我們必須認識到,濫用高毒農藥、假劣農藥盛行的問題要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必須把生產、經營、使用看作一個整體的系統,多處發力,而加強農民的組織化建設,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無疑是根本中的根本;就現實而言,放開農藥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海南農藥新政重走回頭路顯然是緣木求魚,這種折騰無益于農藥市場的良性發展。作為地方農藥管理部門,即使無法一下解決農藥管理的結構性問題,也應該盡己所能,本著市場經濟的原則,從設置經營準入門檻、提高經營者素質入手,做一些基礎性的探索。水滴穿石,堅持終有成效,而不是將監管的難題和成本轉嫁給經營者,期望一勞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