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配額總量
2010年可分配的化肥關稅配額總量分別為:尿素330萬噸,磷酸二銨690萬噸,復合肥345萬噸。
二、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10年化肥國營貿易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297萬噸,磷酸二銨352萬噸,復合肥176萬噸。 申請化肥國營貿易關稅配額的單位為: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農業三站(土肥站、種子站、農技站);其他經營范圍含“生產或銷售化肥”的企業。
三、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
2010年化肥非國營貿易進口關稅配額數量分別為:尿素33萬噸,磷酸二銨338萬噸,復合肥169萬噸。申請化肥非國營貿易關稅配額的單位為: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自用及生產產品需要進口化肥的外商投資企業;其他符合條件的新的申請者。
四、分配依據
化肥關稅配額的分配依據如下:
(一)如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不大于公告總量,則按企業申請數量分配。
(二)如符合條件企業的申請總量大于公告總量,根據各企業進口實績采用規則化分配。如:某企業2009年某個品種配額為X萬噸,2009年前三季度完成率為b,全國平均使用率為a,則2010年該企業該品種分配量為X*[1-(a-b)]萬噸。企業配額年增幅最高不超過c,c為調節系數,根據當年配額申請、使用情況和市場情況而定。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新申請企業,以及老企業申請新品種,分配基本量1000噸。
五、申請關稅配額須報送的材料
申請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申請原因及化肥采購、生產或銷售的具體方案等;
(二)法人代表簽字的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證書》;
(三)近兩年(2008-2009年)配額分配文件復印件;
(四)2009年前三季度進口關稅配額使用情況。應提供海關報關單據,或委托進口證明材料(如已報關使用的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序號)等;
(五)2010年申請的化肥關稅配額的品種及數量,并注明國營貿易或非國營貿易。
六、申報及審核程序
2010年化肥關稅配額申請時間為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申請企業須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企業的子公司須通過集團總部統一申請,不在所在地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于11月1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申請材料及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
中央管理企業于2009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
商務部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分配下達關稅配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