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滿足注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
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允許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及組織類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參與經營,公平競爭。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要有相應的住所,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要有相應的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滿足注冊資本(金)、資金數額條件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從事化肥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