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2008年第92號和第117號公告,現就2009年第二批磷礦石一般貿易出口配額通知如下:
一、2009年磷礦石(海關稅則號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第二批出口配額總量為50萬噸。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地符合2009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領條件的企業可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有關規定,按照本通知附件公布的磷礦石第二批出口配額量,向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出口許可證。中央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局申領出口許可證。
特此通知
商 務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