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記者從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審查部了解到,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布,5月1日正式實施的《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將把復混肥料與復合肥料區分成兩個產品單元,分別審查、發證。
2006年10月20日實施的《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復混肥料、復合肥料被統一到復混肥料產品一個產品單元,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規定相同。而國家質檢總局今年規定,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自2009年5月1日起改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發證,相應配套的新的《復混肥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將復混肥料產品,包括復混肥料(高、中、低濃度)、復合肥料(高、中、低濃度)、摻混肥料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分成四個產品單元。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審查部有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實施新細則將復混肥料與復合肥料區分成兩個產品單元,審查要求有明顯的不同,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要求也不同。新細則規定,復合肥料產品單元必須要有氨站(貯槽、液氨汽化器、、氣氨穩壓罐)、酸貯槽等化學反應的設備,實地核查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化肥審查部派一名具有審查員資格的專業人員參加;復混肥料產品實地核查,只有經改造和創新的非典型工藝設備才需化肥審查部派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