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出關于完善鉀肥價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月10日起,一般貿易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改為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制定。自7月1日起,進口企業可以港口交貨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制定具體港口交貨價格。
通知指出,進口企業通過所屬分公司(分銷中心或其他非獨立法人)在港口以外交貨的,如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可在港口交貨上限價格基礎上,順加不超過1%的綜合經營差率銷售;未發生財務費、倉儲費等經營管理費用的,應執行港口交貨價格。港口外交貨發生的運雜費可據實收取。
另外,通知指出,自2月10日起,對國產鉀肥出廠價格及邊貿進口鉀肥銷售價格,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
國家發改委要求,自2月10日起,一般貿易鉀肥進口企業要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一般貿易進口鉀肥到貨量、進口成本、測算的港口交貨基準價格、實際銷售價格等情況,以及每筆進口合同、關稅繳款書、進口采購發票等有關憑證復印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備案;在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進口鉀肥到貨量、主要銷售對象、銷售數量、銷售價格以及庫存量等情況報價格司、價格監督檢查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