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做好2008年化肥價格監管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包括化肥出廠價、批發價、零售價的差價率等,吉林省都將實行嚴格限制。同時,吉林省化肥最高限價不得超過1725元/噸。
《通知》規定,對省內生產的尿素出廠價格仍維持現行價格水平,即吉林長山化肥集團長達有限公司生產的尿素出廠價格1750元/噸;省內其他化肥企業生產的尿素出廠價格,按國家規定的中準出廠價格每噸1500元執行,允許企業上浮15%,下浮不限,最高出廠價格控制在每噸1725元以內。
對化肥流通環節實行經營差價控制,在進價加合理運雜費用的基礎上,不同品種化肥實行不同的環節差價,同一品種化肥無論進價高低均執行統一的銷售環節差價。尿素批發環節進銷差價不得超過66元/噸,零售環節批零差價不得超過52元/噸;磷酸二銨批發環節進銷差價不得超過140元/噸,零售環節批零差價不得超過100元/噸;氯化鉀批發環節進銷差價不得超過110元/噸,零售環節批零差價不得超過80元/噸。45%的復合肥批發環節進銷差價不得超過105元/噸,零售環節批零差價不得超過80元/噸;其它養分含量的復合肥以45%含量的進銷差價和批零差價為基準,按養分含量的多少分別增加或減少進銷差價,每噸每個養分2元和批零差價每噸每個養分1.6元;55%的摻混肥批發環節進銷差價不得超過120元/噸;零售環節批零差價不得超過90元/噸;其它養分含量的摻混肥以55%含量的進銷差價和批零差價為基準,按養分含量多少分別增加或減少進銷差價每噸每個養分2.2元和批零差價每噸每個養分1.8元。
同時,批發企業原則上應自省外購進化肥或在省內生產企業購進化肥,并將化肥銷售給省內零售企業,對向批發企業銷售的,進銷差價在規定的基礎上降低20%執行;自省內批發企業進肥的,不得再加價向批發企業銷售,銷售給零售企業的,進銷差價在規定的基礎上降低10%執行,嚴禁同城批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