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開征環境稅具體研究制定工作由財政部稅政司、國稅總局地方稅司和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三部門聯合進行。2007年11月,由財政部科研所完成的研究報告提出了環境稅三種可選方案:
一是一般環境稅,以籌集收入為主要目的,根據“受益者付費”原則進行普遍征收。稅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現有相關稅種的稅基,如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相當于這些稅種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稅,征收原則是“污染者付費”,稅基與污染物數量直接相關。依據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種類,與之相對應的稅種有硫稅、氮氧化物稅、碳稅、污水稅和固體廢物稅。
三是污染產品稅,征收原則是“使用者付費”,征收對象是有潛在污染的產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損耗物質、化肥農藥、含磷洗滌劑、汞鎘電池等。對應可以征收各種污染產品稅,如燃料環境稅、特種污染產品稅等。
中國政府首次明確開征環境稅,是在2007年6月,國務院頒布《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其中一項具體政策措施即為“研究開征環境稅”。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實行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資源與環境問題被提至更高的層面。但另一方面,除第一種方案之外,后兩種方案會增加化肥農藥的生產或使用上的壓力,企業當及早采取措施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