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化肥農藥商品質量監管規定》明天起正式實施。按該規定,今后經監測判定為不合格的相同廠家、相同品名、相同型號的化肥、農藥商品,未經整改合格不允許重新進入流通領域。重新上市銷售的,經銷企業須出具重新入市首批化肥、農藥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省工商局去年春、秋兩季及今春組織的3次化肥、農藥商品質量監測顯示,市面上假劣農資流竄依然猖獗,如廣東省大旺華僑企業復混肥廠、云浮市綠興復合肥(西江)有限公司等七企業的商品多次被判定為不合格,已被依法立案調查。
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透露,近年尿素、硫酸鉀、氯化鉀、磷酸二氫銨等原料價格大幅上漲,個別競爭力較差的生產企業,為謀生存或暴利,蓄意偷工減料,使用含量達不到要求的原材料或故意減少高價原材料用量,致使生產出來的商品質量達不到標準。此外,還有個別企業故意在外包裝標識上做文章,企圖欺騙消費者。如把'鈣、硫'等中微量元素,與大量元素全部相加作為總養分。還有企業大打'擦邊球',冠于'挪威'、'芬蘭'、'德國'等國家名字,把國產肥當進口肥銷售謀暴利。
新規明確規定,包括上述形式的不合格化肥、農藥商品,今后以相同廠家、相同品名、相同型號的化肥、農藥商品,未經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銷售;重新上市銷售的,經銷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經法定檢驗機構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農藥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不合格的化肥、農藥商品未經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銷售,工商部門將根據監督抽查結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工商部門對重新進入流通領域的化肥、農藥商品實施為期2年的重點監督抽查。對原質量問題輕微的,列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向監測名單,每年抽查1-2次;對原質量問題嚴重的,實施專項監督抽查,每年抽查2次以上。
新規還對農資經營企業進行責任劃分。如果化肥、農藥商品銷售企業通過自行檢查或者消費者報告、投訴,發現或者獲知其商品不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
根據規定,今后化肥、農藥銷售企業應當向供貨商索取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登記證、質量合格證以及證明其來源的票證,并留存備查。同時,還要如實記錄經銷的化肥、農藥商品的進貨、銷售情況,建立化肥、農藥商品的進貨、銷售臺賬,經營臺賬及進貨憑證應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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