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呼吁,通過條例恢復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并且列入相應的處罰條款。通過許可制度,清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農藥經營者,充分發揮合法經營者的作用,進一步規范農藥市場,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通過條例建立農藥銷售可追溯制度,要求農藥經營單位必須設立銷售臺賬,保存好所有進出貨手續和憑證待查;通過條例強化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盡量減少和防止使用農藥后產生的副作用,必須通過法律手段規范農藥使用的管理;針對高、劇毒農藥的經營建立定點銷售地點和銷售制度,特別是加強對經營高劇毒農藥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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