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開展以規范農資經營主體資格為基礎,以農資打假治劣為核心,以建立健全農資市場長效監管機制為重點的集中整治工作,強化了農資市場監管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盡管如此,目前我國農資市場秩序仍不容樂觀,尤其在流通和監管方面仍存在四大問題,制約著農資市場的進一步規范管理。
問題一,農資經營主渠道逐漸萎縮,嚴重影響農資流通。以化肥為例,目前我國化肥流通仍沿用《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的“一主兩輔”政策,即以供銷社農資公司為主渠道,農業“三站”(農業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站)和化肥生產企業為輔助渠道。然而,近年來,隨著供銷合作社等機構改革逐步推進,“一主兩輔”流通渠道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已難以完全承擔化肥流通的任務。以山東為例,煙臺市70%以上的鄉鎮農資經營機構已經倒閉,現有合法化肥經營網絡只能覆蓋30%左右的鄉村。
問題二,法律對農資經營主體限制過于嚴格,影響農資流通市場化。以農藥為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七類單位可以經營農藥,第十九條又對農藥經營單位應具備條件作出了嚴格規定,基本將一般經營者排除在外。但從實際情況看,在很多地方特別是廣大農村,大量存在以“承包”、“掛靠”等方式從事農藥經營的一般經營戶。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經營戶并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條件,但他們的存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民購買農藥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又在鉆政策的空子,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形成了政策與現實的沖突。
問題三,農資監管職能劃分存在弊端,影響監管效能。目前,農資監管部門包括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職責劃分看似明確,實際上存在很大弊端,極易造成執法過程中斷。無論是工商還是質監部門,受執法領域限制,難以將查處案件一追到底,往往貽誤最佳辦案時機。在基層,這樣的職責劃分則造成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不僅加重了經營者負擔,同時也容易導致各部門“有利就爭,有責就推”。
問題四,農資監管執法易受行政干預,執法職能受到制約。以農資質量檢測為例,目前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較少,難以滿足檢測需要,而且要么隸屬于某一行政部門,要么在某些方面受制于某些行政部門,不具備真正的社會“中介”性,工作容易受到行政干預。同時,目前實施商品質量檢測所依據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可操作性不強,過多限制了執法效能的發揮。
針對農資流通和監管存在的問題,目前應重點做好四項工作:一要暢通流通渠道,規范化肥經營。對符合相應經營條件的經營主體,依法予以登記注冊,同時全面清理掛靠經營,并堅決取締無照經營。二要降低準入門檻,有條件地放開農藥零售。對現行農藥流通體制進行適當改革,有條件地允許合法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從事農藥經營。三要盡快修改《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使有關檢測機構成為真正獨立的“中立”機構,確保檢測不受行政干預,使檢測更具真實性和權威性。四要理順體制,提高效能。鑒于農資商品的重要性,應進一步明確農業、質監、工商等部門的職責劃分,整合執法力量,節約執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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