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射陽縣新合作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縣城機場路5號的門店內,公司負責人張曉堂指著墻上農藥經營許可證說,這個證具有標志性意義,是鹽城市農業部門核發的第一張經營企業類農藥經營許可證。
射陽縣農委主任胡志海介紹,按照去年新修訂并實施的《農藥管理條例》和《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2017年6月1日前已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2017年8月1日)起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的,可以在有效期內繼續從事農藥經營活動。也就是說,農藥經營人員換證最晚時間為2018年8月1日前。否則不換證,將賣不了農藥。射陽縣農委組織全縣農藥經營企業進行了學習。
射陽縣新合作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專門從事農藥經營。該公司對照要求,完善條件,并進行網上申報。射陽縣農委及時審查材料,組織核查人員到現場核查,依據《農藥經營許可技術審查規范(暫行)》規定對企業基本情況、人員要求、經營條件(經營/倉儲場所、設施、設備等)及農藥廢棄物暫存場所要求、可追溯管理情況、管理制度要求等五個方面幾十個小點進行一一核查,最終核查結論為合格,符合發證條件。
全省聯網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審核平臺為該公司生成了編號為“農藥經許(蘇)32092420001”的鹽城市第一張經營企業類農藥經營許可證。4月2日在紙質打印件上,射陽縣農委蓋章核發。
“這張農藥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在射陽乃至鹽城具有歷史意義,實現了農藥經營從多個部門管理到一個部門專門管理,其他部門輔助管理的轉變,對實現農藥管理的專業化、集中化,以及提高農藥管理效能打下良好基礎,也將進一步促進農藥市場經營秩序的規范,保障農產品安全。”胡志海說。(陸榮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