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本文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2018年第1期
農藥經營者對其采購農藥產品的查驗,是遏制非法產品進入市場的有效措施,也是保護農藥經營者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了農藥經營者的查驗義務和責任,從進貨源頭保障農藥產品質量和標識規范。
1農藥經營者查驗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1.1農藥經營者查驗制度的概念農藥經營者查驗制度,是指農藥經營者根據《條例》和同農藥生產企業或其他農藥經營者之間訂立的合同的約定,對采購的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等予以檢查驗收的制度。廣義的查驗還包括對農藥生產企業是否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其他農藥經營者是否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檢查驗收。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第二十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第五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1.2農藥經營者查驗制度的意義這是《條例》對農藥經營者規定的一項重要的法律義務。同時也是遏制非法產品進入市場的一項有效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對農藥經營者采購和銷售的貨源進行把關,保證農藥經營者所經營產品的質量。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僅是保證產品質量的一個措施,也是保護農藥經營者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個措施。農藥經營者對所采購的農藥檢查驗收,發現存在產品質量或者包裝、標簽等問題時,可以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所購產品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可以拒絕采購進貨。如果農藥經營者不認真執行進貨查驗制度,采購符合條例規定的產品,則產品經營風險隨即轉移到農藥經營者這一方。因此,農藥經營者必須認真執行查驗制度。
2農藥經營者查驗制度的基本內容
《條例》第二十六規定了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產品時需查驗的基本內容,根據我國農藥市場實際,第二十八條進一步明確農藥經營者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第五十七條作為法律責任條款,明確了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所面臨的的處罰。上述規定,意在為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農藥時的履行查驗義務劃上不可逾越的紅線。
2.1進貨方的合法性查驗農藥經營者在進貨時首先應當查驗進貨方的合法性,查驗農藥生產企業是否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其他農藥經營者是否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這實際上是建立了相對封閉運行的農藥經營機制,防止和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經營主體非法經營農藥。
2.2產品包裝的合規性查驗農藥經營者所購農藥產品的產品包裝,應當符合《農藥包裝通則(GB3796-2006)》和其他國家強制性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采購。例如根據農業部第2445號公告,自2016年9月7日起,生產磷化鋁農藥產品應當采用內外雙層包裝。外包裝應具有良好密閉性,防水防潮防氣體外泄。內包裝應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內、外包裝均應標注高毒標識及“人畜居住場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項。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銷售、使用其他包裝的磷化鋁產品。
2.3產品標簽的合規性查驗采購農藥產品,應當檢查產品有無標簽,并核對農藥產品標簽與農藥登記核準是否一致。不得采購未附具標簽或標簽不符合《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的產品。例如根據農業部第2289號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溴甲烷、氯化苦的登記使用范圍和施用方法變更為土壤熏蒸,撤銷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記。溴甲烷、氯化苦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使用。凡是在標簽上未注明登記使用范圍,施用方法未限于土壤熏蒸溴甲烷、氯化苦的產品均不得采購。
2.4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查驗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驗明農藥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農藥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確保農藥產品與登記農藥一致。農藥出廠銷售,應當經質量檢驗合格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是農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用于證明出廠產品的質量經過檢驗、符合要求,附于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的合格證書、合格標簽或者合格印章。農藥經營者在對采購產品進行檢驗時,應當查驗產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沒有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采購。
2.5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查驗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前,還應查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查驗產品標簽上標注的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生產許可證,是否與發證機關公布的相符。如果向農藥生產企業采購農藥產品時,供貨人應當是該產品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或者是合法接受委托加工、分裝加工的農藥生產企業。如果采購限制使用農藥產品時,還應當查驗經營者是否具備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資格。
3農藥經營者的標簽查驗義務
如上所述,農藥產品標簽的合規性查驗是農藥經營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農藥標簽的設計及制作應符合《條例》和《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結合農藥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本文將農藥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幾種情形總結如下:
3.1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標簽內容
3.1.1擅自變更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登記證。第一款規定了農藥登記證應載明事項(1)農藥名稱(2)劑型(3)有效成分及其含量(4)毒性(5)使用范圍(6)使用方法和劑量(7)登記證持有人(8)登記證號以及有效期,農藥經營者應當對所購農藥產品的農藥登記證進行查驗,將農藥登記證號輸入中國農藥信息網的農藥登記核準標簽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查驗,凡是與農藥登記證載明事項不一致的標簽和說明書均不符合規定。
3.1.2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未標注或者未按《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格式要求標注“限制使用”字樣,或者未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3.1.3委托加工或者分裝農藥的標簽未注明受托人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受托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和加工、分裝日期。
3.1.4未清晰標注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的,質量保證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3.1.5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簽未標注安全間隔期的。
3.1.6規定的過渡期結束后,未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或者像形圖的。
3.1.7擅自改變產品毒性、注意事項、技術要求等其他與農藥產品安全性、有效性有關的標注內容。
3.2農藥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3.2.1誤導使用者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3.2.2衛生用農藥標注適用于兒童、孕婦、過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號、圖形等。
3.2.3夸大效果、虛假宣傳、貶低其他產品或者與其他產品相比較,容易給使用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
3.2.4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
3.2.5含有保證高產、增產、鏟除、根除等斷言或者保證含有速效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
3.2.6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
3.2.7其他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3.3農藥產品未附具標簽農藥是一種特殊的有毒商品,《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包裝并印制或粘貼標簽屬于生產環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粘貼好標簽并包裝完好才可以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粘貼產品標簽,可以使生產者和經營者雙方分清產品責任,防止雙方在產品交付消費者使用后發生爭議時,互相推諉,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進貨查驗是產品管理通行的法律義務
作為產品質量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藥品、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均要求建立進貨查驗制度。例如《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條例》依法確立農藥經營者的查驗義務,明確農藥經營者查驗義務的主體責任并對查驗的基本內容作出規定,符合法律對產品質量管理的通行要求。農藥經營者對標簽的合法性查驗是其法律義務之一。相對于食品,農藥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特殊商品,我國農藥市場上流通的產品標簽情況復雜多樣,標簽查驗需要經營者具備專業的農藥知識,與食品經營者相比,農藥經營者沒有法定的免責條款,經營風險較大。因此農藥經營者要認真學習《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掌握標簽合規與否的判定方法,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義務,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