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起草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現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說明(見附件)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1月26日。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馬茜
電話:(010)6655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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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黃輝
電話:(010)59192899
傳真:(010)59191875
電子郵件:pmd@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農展館南里11號
郵政編碼:100125
附件:
1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農藥包裝廢棄物,屬于農藥廢棄物的一種類型,是指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分類管理】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的貯存、運輸、處置活動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村、鎮農戶和農藥經營者分散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在集中貯存前,其回收、暫存、轉運活動,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責任】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
第七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并通過設置宣傳標語、展板、信息提示屏、發放宣傳資料、組織宣講等方式,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宣傳和培訓。
第二章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和處置
第八條【回收處理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建設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網絡及縣域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引導和扶持專業化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工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場所名單,并及時更新。
第九條【包裝物要求】國家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淘汰鋁箔包裝物,鼓勵農藥企業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使用大容量包裝物。
第十條【回收要求】鼓勵農藥使用者在施用過程中通過多次清洗等方式減少、清除農藥包裝廢棄物內的殘留農藥,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及時交回農藥經營者。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不明確或者已經被丟棄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當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網絡或專業化服務機構負責收集、回收。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類型、數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集中貯存場所或專業化回收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一條【貯存要求】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暫存于專門場所或容器,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識,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將危險特性不相容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混合貯存。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應當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及其規范的相關要求,具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配備泄露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等,并遠離水源和熱源。
第十二條【運輸要求】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運輸活動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第十三條【轉移要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轉移出集中貯存場所,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農藥包裝廢棄物的,還應當依法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處置要求】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活動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單位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委托要求】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與專業化機構合作,通過簽訂合同等形式,委托其代為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處置。
第十六條【回收處置費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活動給予經費支持。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其回收、貯存、運輸、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十七條【激勵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獎勵或使用者押金返還等制度,引導農藥使用者主動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八條【農藥廢棄物管理】村、鎮農戶分散產生的農藥廢棄物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九條【家庭衛生殺蟲劑廢棄物管理】分類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殺蟲劑及其包裝物的回收活動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未分類收集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二十條【地方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要求,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組織起草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F就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1 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農藥包裝廢棄物量大面廣,基本未得到回收處理,隨意丟棄在田間地頭、溝渠河道,危害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急需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辦法》的制定,將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提 供重要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一些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制定《辦法》,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推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2 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4)農藥管理條例
(5)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6)關于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7〕56號)
3 《辦法》起草過程
自2014年7月起,環境保護部組織啟動《辦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2015年4月,形成了《辦法》(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相關部委、地方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及部分農藥生產企業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第一次征求意見稿)作了修改。國務院 2017 年4月1日發布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根據《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辦法》起草工作,自2017年3月開始,環境保護部聯合農業部成立《辦法》編制組,制定《辦法》起草工作方案,召開座談會,赴山東、江蘇等地開展調研,兩部門進行多次討論協商,2017年10月,將《辦法》提交環境保護部部長專題會議審議。編制組根據部長專題會議意見,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市)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同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4 《辦法》基本框架與主要管理措施
(1)基本框架
《辦法》共3章21條。
第一章《總則》共7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分類管理、部門職責、責任承擔、宣傳教育等內容。
第二章《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和處置》共10條,主要包括回收處理體系建設、包裝物要求、回收要求、貯存要求、運輸要求、轉移要求、處置要求、委托要求、回收處置費用、激勵機制等內容。
第三章《附則》共4條,主要包括農藥廢棄物管理、家庭衛生殺蟲劑廢棄物管理、地方管理辦法、施行日期等內容。
(2)主要管理措施
《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管理措施:
① 農藥包裝廢棄物分類管理措施。依據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2016年6月14日公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屬于危險廢物,村、鎮農戶分散產生的農藥廢棄包裝物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掇k法》規定,進入集中貯存場所前分散產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集中貯存場所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危險廢物管理。
②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掇k法》規定,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
③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承擔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費用。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辦法》規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對農藥包裝 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活動給予經費支持。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其回收、貯存、運輸、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④ 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獎勵或使用者押金返還等制度。根據2016年8月11日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印發的《關于推進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的方案》有關“實施廢棄農藥包裝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場機制的回收處理機制,對廢棄農藥包裝物實施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要求,為引導農藥使用者主動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農藥 包裝廢棄物回收獎勵或使用者押金返還等制度。
⑤ 家庭衛生殺蟲劑廢棄物管理措施。依據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2016年6月14日公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廢棄物,未分類收集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分類收集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掇k法》規定,分類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殺蟲劑及其包裝物的回收活動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未分類收集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