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發布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今后農藥產品在審核登記過程中,會同時對農藥標簽也進行登記,后期農藥生產企業不得隨意對農藥標簽進行補充修改,要確保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真實、規范、準確。
根據《標簽辦法》,農藥標簽應當標注:農藥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農藥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以及農藥生產許可證號;農藥類別及其顏色標志帶、產品性能、毒性及其標識;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劑量、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中毒急救措施;貯存和運輸方法;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凈含量;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
農藥標簽過小,無法標注規定全部內容的,應當至少標注農藥名稱、有效成分含量、劑型、農藥登記證號、凈含量、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等內容,同時附具說明書。說明書應當標注規定的全部內容。
《標簽辦法》明確,限制使用農藥,應當在標簽上注明施藥后設立警示標志,并明確人畜允許進入的間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