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玉
為了使新版《農藥管理條例》更接地氣,近期農業部向社會公布的《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農藥經營的各項新規不禁令人眼前一亮:原有的農藥經營主體僅限于供銷社、農技推廣站等主體規定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56個小時以上的專業培訓,不少于30平方米的專門經營場所,建立采購臺賬,掌握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科學用藥”等貨真價實的硬杠杠。這也給經銷商們傳遞出了一個重要信息:不必再為虛名而糾結,今后賣農藥靠的是真才實學。
供銷社等原有條例中規定的農藥經營主體不斷被弱化,現實中真正在農村地區從事農藥銷售的農資經銷商卻并未納入到監管部門的視野之中。長期以來,國內農藥經營主體規模小、布局散、違規銷售假劣、禁用農藥屢禁不止等各種亂象折射出行業管理中的盲區。為了能夠取得農藥經營資質,一些經銷商不得不用盡“辦法”,四處找“關系”,不斷游走于農技、植保、工商等各部門之間;而一些不具備甚至對植保常識一無所知的經銷商,看到好產品后也是不管不顧,一旦得知哪家企業即將在當地上市新產品的“內幕消息”,附近村鎮的零售商便一哄而上,導致砸價、串貨問題愈演愈烈。
英雄不問出處!新版《農藥管理條例》盡管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并沒有對經營主體的身份作出過多的限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大進步。與其用供銷社、植保站等各種身份、虛名規范農藥銷售,不如通過能夠量化的具體學時、場所面積等具體數據令人信服。過去即使不具備條件,經銷商找各種關系賣農藥也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但隨著國家各項法規條例日漸完善,種種不得見光的做法將面臨巨大的風險。特別是國家實施農藥經營許可管理之后,經銷商賣農藥、賣好農藥靠的是真本事,只有那些既有專業植保知識,又具備硬件條件,滿足國家規定的經銷商才能真正脫穎而出。今后,想坐農藥經銷“這班車”的經銷商必須出示達標“憑證”,“先上車后買票,甚至不買票”的時代將一去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