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所長周普國說,作為我國農業領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加強農藥管理,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推動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現代農業,提供堅實有力的法律依據。
對農藥行業準入的要求更加嚴格
條例嚴把農藥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的重要關口。它取消了門檻相對較低的臨時登記,明確在我國生產和向我國出口的農藥需申請登記;完善了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對原材料采購、產品質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裝等生產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并明確農藥生產企業對所生產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要求生產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管理,做到生產全過程可查、質量可控。
條例還規定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和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要求農藥經營者應當從合法的渠道采購農藥,建立購銷臺賬,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一旦發現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農藥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要及時召回。
對農藥指導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
山西省農科院院長喬雄梧認為,農藥的科學使用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加強對農藥使用的指導服務,有利于補齊農藥使用監管難的短板,從農業生產的重要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條例明確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合理用藥,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等施用農藥,還要按標簽標注的安全間隔期收獲農產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等生產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業部門及相關科研教學單位要為農藥使用者提供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種。國家通過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進施藥器械等措施,逐步減少化學農藥用量。
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處罰力度繼續加大
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進一步嚴格了法律責任:明確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以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的,規定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無證生產經營以及被吊銷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等。
另外,條例還將原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在解決了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的問題同時,也將大大減輕農藥企業的運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