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圍繞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會議通過《農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草案圍繞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是嚴格全過程管理。將原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解決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的問題,對農藥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建立進銷貨查驗、質量檢驗和廢棄物回收等制度,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強劇毒、高毒農藥監管。
二是強化主體責任。明確生產經營者對農藥安全和有效性負責,要求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及時召回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在原有處罰措施外,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列入“黑名單”等加大懲戒。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管理制度、登記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進行了重大修訂。按照上報國務院的版本,修訂重點有如下內容(實施以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版本為準):
1.改革農藥管理體制: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總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2.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第5條)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3.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第7條第1款)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 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
4.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登記證禁止轉讓)新農藥研制者;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5.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6.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7.完善假農藥定義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
8.完善劣質農藥的定義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刪除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
9.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將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10.規范委托生產行為委托人: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受托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雙罰:委托人、受托人均要處罰。
11.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購查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廠檢驗制度:附具合格證;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強農藥標簽管理農藥標簽應當按農業部的規定以中文標注相關內容;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13.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有效期:5年;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14.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采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簽+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再需質量檢驗;采購臺賬制度:保存2年以上;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保存2年以上;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科學推薦+正確說明;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代理機構;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5.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自愿減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藥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鄉鎮政府: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16.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17.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容: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期限:保存2年以上。
18.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1
9.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20.建立農藥召回制度召回條件: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召回要求: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通知上下游主體,向農業部門報告,召回產品并記錄。
21.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組織機關:農業部;評審單位: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退出措施: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對象: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主體: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費用承擔: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列支。
23.規范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對象: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農藥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求: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增加生產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罰款:按貨值金額計算;吊證。
24.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25.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6.對違法人員實行行業禁入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招用此類人員的,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經營許可證。
隨后,農業部將制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的相關細則,規范每一種監管措施、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各級農業部門將組織系列培訓和解讀,建立健全農藥管理機構,提高壯大隊伍建設,加大新聞媒體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使生產企業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正規經營,使用者科學合理使用,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管理。農藥生產與農業生產結合,農藥生產企業按照農業需要研發、生產農藥,經營單位按照農民需要購藥、開方、賣藥,農民按照作物生產標準在農業技術人員指導下科學合理使用農藥,黑窩點、無證生產經營試驗、假劣農藥依法嚴懲,給人民和社會一個綠色的農藥,綠色的農產品,綠色的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