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宣布新版《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將于2月1日起施行,規定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布廣告。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說明有效率;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標準》要求,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兩可、言過其實的用語使人在產品的安全性、適用性或者政府批準等方面產生誤解;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術語;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快評:新版《農藥廣告審查發布標準》明令禁止夸大產品功效、與產品登記不符的廣告用語,有力地促進農藥宣傳趨于務實,回歸產品本質。農藥企業在此背景下要更加注重塑造產品品牌、升級服務質量,才能在行業競爭中殺出重圍、笑傲群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