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合法、科學,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農藥廣告審查標準。
審查標準包含發布農藥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定;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布廣告;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不得任意擴大范圍等條令。
據悉,標準中還明文規定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說明有效率;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等內容。
據了解,違反審查標準發布廣告,涉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將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審查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布的 《農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